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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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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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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刘崇佑:抗辩政府的大律师
作者夏晓虹
期数1999年05期
  “五四”时期,早年留学日本、学习法政的刘崇佑,已是京城赫赫有名的大律师。当年的《晨报》第一版广告中,在上栏醒目的位置,几乎永久性地保留着《律师刘崇佑启事》。这自然与刘氏乃进步党老党员,一九一三年即以此身份当选国会议员及中华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相关。不过,刘崇佑之受人尊敬,声名远超越于党派斗争之上,实因其常在与当局对峙的诉讼中,为蒙难者提供法律服务。北京大学著名教授马叙伦原与刘不相识,而一九二一年六月,马氏发起“索薪运动”,被总统徐世昌起诉,刘崇佑自愿为之辩护。其“好义如此”,博得傲岸不羁的马氏衷心敬佩,事后因与结交。这还属于私情,五四运动时,刘崇佑“挺身为各校被捕学生义务辩护”,更是出以公义的事之大者,马叙伦的“钦服其人”(马叙伦《石屋余渖·刘崧生》)原起始于此。
  在一九一九年的“五四”风潮中,以律师为职业的刘崇佑曾两次出庭,为政府控告的报人与学生辩护。虽然就结局而言,政府一方胜诉,法庭仍宣布被告有罪,但刘崇佑机智、有力的反驳,大大消解了官方的权威,体现了正义与民气的不可摧抑。
  按照时间顺序,北京《益世报》的被封发生在前。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的《益世报》,刊登了山东第五师一万零八十名军人的集体通电,文曰:
  窃自我国外交失败,举国愤恨,查失败之本源,皆由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徐树铮等四国贼盗卖,妇孺咸知。国民皆欲得该卖国贼等,啖其肉而寝其皮。前次北京大学诸爱国学生等,击章贼之骨,焚曹贼之巢,军人等不胜欢跃钦佩。惜斯时未将该卖国贼等同时杀决,永清国祚,以快天下。惟闻沪、宁各界,首倡抵制日货,旋各省亦同时响应,足见我同胞心犹未死,国尚未亡。但我辈军人,以服从为天职,虽抱有爱国热忱,未敢越轨妄动。且才学疏浅,殊少良策。惟仰各界诸君速筹鸿谋,挽救危局,军人等惟以铁血为诸君后盾。
  电文充溢着爱国军人忧心如焚的焦虑,并将其集注于铲除国贼一事,因而呼告:
  同胞欲御外侮,必先除去曹、章、陆、徐四国贼,四国贼一日不死,我国一日不安。
但“刻下诸国贼等仍安居北京,虽经各界呼吁惩办,而政府置若罔闻”(此句原有,在《益世报》中删落,详见下)。这自然令本“以服从为天职”的军人对当局心怀不满,在“未敢越轨妄动”的形格势禁之下,士兵们只好吁请全国同胞,“每日早晚诚心向空祈祷上帝,速将四国贼同伏冥诛”。这原是“心力相违”中想出的无可奈何之法。
  报纸发行的当日晚间,该报社即遭查封。据京师警察厅布告第五五号,《益世报》被禁的缘故,只在“登载鲁军人痛外交失败之通电一则”,“显系煽惑军队,鼓荡风潮”(《晨报》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因而援引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公布的《戒严法》第十四条中“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书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政府公报》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一款,封报捕人。不过,这一罪名到二十六日由同一机构发布的通电里,已更正为“《益世报》登载各节,意存挑拨”,“该报馆附和学生,附和有据”(《晨报》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即是说,违碍文字已从一项变为多条,查禁名目也由煽动军队改作助长学潮。如此明显的前后矛盾,暴露出当局最初的封禁理由并不充足。
  《益世报》的被查封与总编辑潘智远的遭逮捕并非孤立的事情,五月二十三日晚,京师警察厅亦同时派员到《晨报》与《国民公报》检查发稿,规定两报社“所有各项新闻稿件,须经审核后,方准登载”。为此《晨报》在第二日的正版最前端,以大字刊出《本报特别广告》,声明:“在此监视状态之中,凡读者诸君极感兴味、极欲闻知之言论事实,不敢保其不受制限。”版面亦不能保证为正常的两大张,“一视是日发稿之多少为标准”。为不负读者厚望,也为坚持原有的政治倾向与批评立场,该报特意强调,将采取“于消极的自由范围以内,期不失本报特色”的策略。而这一表白本身,也是对当局的“消极”抗议。
  由于政府实行新闻检查,学界编辑的《五七》、《救国周刊》等报也相继被禁。这一连串钳制舆论的举动,实肇端于日本公使小幡酉吉五月二十一日晚提交中国外交部的照会。该件在《晨报》揭载时,径题为《日使干涉我言论之照会》。其中除摘录《晨报》、《国民公报》所刊林长民文,也对各民间团体的发言大加指责。如国民自决会的通电、宣言书,民国大学学生组织的外交救济会发出的启事,均为其条举。小幡还代表日本政府,再三要求中国实行言论管制:“贵国政府对此等行动毫无取缔,宁是不可解者也。”“而对此荒唐无稽无政府主义之主张与阻害友邦邦交、挑拨两国国民恶感之言动,不加何等之取缔,是本公使之甚所遗憾者也。”(《晨报》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亲日派主事的北洋政府竟果真秉承其意旨,向报界下手。内幕揭破,自然激起社会各界更大的愤怒。
  众议员王文璞当即提出质问书,认定“未曾宣告戒严之时而滥用《戒严法》”为非法,山东军人通电“首先登载于上海《新闻报》、《申报》”,不应独罪《益世报》,重点则落在警察厅之举措有妨害“《约法》上所赋予人民之自由”(《晨报》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指控。由此也可见出警厅对查封《益世报》改口遮掩的破绽所在。
  虽然有此失误,一意孤行的当局却不打算认错。置议员的质问、北京报界联合会的联名呈请以及津沪学界的屡次电请于不顾,地方检察厅仍将潘智远诉上法庭。而为其担任辩护律师的正是刘崇佑。
  在六月十日提出的《潘智远因<益世报>登载新闻被告一案辩护理由书》(《晨报》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刘崇佑作了有力的申辩。他首先巧妙地确认,潘智远并非一九一六年十二月按警察厅要求呈报备案的《益世报》经理与编辑主任,因此不应为报社“负法律上之责任”。继而,刘大律师逐一驳斥了起诉书加诸潘氏的四项罪责。
  关于“妨害治安罪”,刘崇佑认为,起诉书中举证的该报五月七日《对外怒潮影响之扩大》一篇报导的传言,述及商民拟举行罢市,以要求政府释放学生,不能成罪。理由是,“报馆有闻必录,乃其天职”;“暗商罢市既非造谣,‘罢市’二字又非法律所定忌讳之语,则何不可公然披露”?刘崇佑更进而运用辩护技巧,指认《益世报》提出罢市预谋,“与其谓为竭力鼓吹罢市,无宁谓为竭力漏泄罢市之秘密,以警告政府,以达其防止罢市之目的,是乃维持治安之作用,何以指为妨害治安”?这等诛心之论固非报社本意,但接下来刘氏所作的正面阐述“政府不能平服商民之心,致有全国罢市之大骚动,至今未闻政府之自责”却已由趋避转为进攻,反诉政府失职的责任。
  关于“侮辱官吏罪”,起诉书列举的罪证为《益世报》五月十三日登载的《正告曹汝霖》一文,内有“吴炳湘居然听卖国贼之指挥,可谓丧尽军警界之德”,被认作是对现任警察总监的“肆口谩骂”。刘崇佑的辩护先从各国成文法演变史入手,论及“侮辱官吏认为犯罪,乃历史之遗物,今世界法例已不见其踪影”,在中国也“已无厉行之价值”,这自然是以欧美国家的法律为参照系。次则指出,其文发表于“早已声明言责非该报所负”的“国民之言”栏,故与报社无干。而其辨“谩骂”与“侮辱”之界定尤其光明正大:
  国家许设报馆,原使之批评时政、臧否人物,所以宣民隐,以为执政者参考之资。批评臧否即有是非之谓,是者不足为阿谀,非者亦不能指为谩骂。……今日既无类似专制时代“大不敬”之科刑,所谓“侮辱”者自应严格解释。
这一辩辞确认报章有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力,实为此案不能成立之关键。
  关于“煽惑罪”,共有两项。第一项的确定甚为滑稽,起诉书的证据仅为五月十六日《益世报》所刊《劝告军警》中语,“国人皆曰某某可杀,而军警独曰不然;国人皆曰某某可尊,而军警独曰否否”,因谓其“怂恿军警杀害某某”。刘崇佑的抗辩除申明此文亦出自“国民之言”栏,更陈述“某某”俱未指实,“则所谓煽惑他人犯杀人罪者,先无可杀之特定之人,是为犯罪之不能”。而“可杀”云云,“不过排斥之语调”,“何可以辞害意”?何况,“舆论之性质只能为好恶之表示,不能别有行为。即谓‘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亦不过欲之而已,并非真能生之死之也;服从舆论,不过与舆论同其好恶而已,并非进而生之死之也。该文自始至终并无劝军警实施杀害某某之言,更安得强认为怂恿”?因而此罪亦为无据。
  第二项“煽惑罪”的认定即原初查封的借口,起诉书指控《益世报》刊载要求“除去曹、陆、章、徐四国贼”的山东军人通电,犯有“煽惑军人,出而同除此四人”之罪。刘崇佑的辩诉既说明《新闻报》五月二十一日已刊出此电,《益世报》仅属转载,也提示潘智远当发稿之时,人在通县,二十三日夜始回京,即遭逮捕。也就是说,即便刊发有罪,潘氏亦不当负责。更精彩的说法则是,《新闻报》本为政府批准发行内地的合法报纸,登载此电也未受追究,“故凡本其合法之认识,传述该报所载之电或转载之者,皆无一不当然合法;否则,不啻政府为阱于国中,故以违法之物颁布人民而欺诈之,使之犯罪”。这一反诘无疑使政府大为难堪。刘氏更由《益世报》转载时删去“刻下诸国贼”数语,推论其“只有好意之减轻,并无恶意之增重”,指责当局实为“深文周纳”,以“莫须有”论罪。
  虽则刘崇佑的辩护有理有据,地方审判厅在六月二十一日的判决中仍蛮横地宣布,潘智远犯有煽惑他人杀人、侮辱官员、妨害治安三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免去的只有刊载鲁军人电一项,“查系转载,非该被告人所造意”(《晨报》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但原发罪的不成立,已经彰显出官方的无理狡辩,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在此可得一准确的例示。
  还在“五四”游行火烧赵家楼后不久,五月八日,北京律师公会即作出决议:
  如曹汝霖方面请律师,任出何报酬,不律不就。如有不遵此议者,对待以积极的手段。学生若请律师,愿尽义务。(《晨报》一九一九年五月九日)
而在此后政府对学生的诉讼中,刘崇佑果然本此诺言,一再为学生义务出庭辩护。
  当年七月十六日晚,因受北洋军方安福系操纵,七月一日已被开除出北大国货维持股干事会的原主任杨济华、调查组长许有益等,以及时任参议院办事员的王朝佑,邀集了四十余名学生,在安福俱乐部机关中央政闻社宴会,试图收买到会学生,使其拥护胡仁源长校,以阻止蔡元培回任。由于得到通报,次日上午,当这些人又在法科礼堂秘密会商时,鲁士毅等二百余名五四运动的坚定分子赶到,群情激愤,要为首的五人交待了整个阴谋,并签具了悔过书。十八日,许、杨等向警察厅控告鲁士毅一众十一人“拘禁同学,严刑拷讯”(《晨报》一九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二十八日,警察即开始逮捕有关学生。
  这一事件发生,立刻被学界敏锐地指为与“五四”事件相关。以“北京大学暑假留京学生全体”的名义三十日发出的致回籍同学的通电,首先揭示了其间的关联:“利用三五无耻之辈,行此卑劣之手段,欲连及‘五四’事件,以兴大狱而残士类。”(《晨报》一九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一日,北京各界联合会代表往见国务院秘书长郭则沄时,也告诫政府切勿“小题大做,借题发挥”:
  如任无廉无耻举国共弃之党人,阴谋陷害爱国志士、纯洁无疵之学生,直接以破坏大学,间接以报复“五四”以来爱国运动之仇,则舆论沸腾,恐难收拾。(《晨报》一九一九年八月十一日)
然而,也正因居心如此,虽经北大全体教员、北京全体教职员联合会、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代表叠次要求保释,当局均不允准。
  一心一意要报复“五四”学生的政府,的确想借此案立威,刑一儆百。暑假期间,学生多不在校,力量分散,也被认作是兴起大狱的好机会。因此,尽管学界内外一再指出,“此事属于学校内部之事,同学相哄,本亦常事”,应由北大自了,不必惊动法庭,教育部亦表示“当然抱息事宁人之心”(《晨报》一九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二日),当局却仍不肯如“五四”过后释放三十二名被捕学生一般善罢甘休。八月八日,地方检察厅到底以“轻微伤害及私擅监禁”(《晨报》一九一九年八月十日)的罪名提起公诉。为表示公平,原告方杨济华、许有益等也以“诽谤罪”被起诉。
  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点,北大学生案在地方审判厅正式开庭,公开审理。“其时旁听之人已满坑满谷,窗前门隙皆已有人,女旁听席亦复拥挤已甚”,而“门外鹄立希望旁听者尚有百余人”。连《晨报》记者亦须在法庭内别寻关系,方得入内,于炎暑之日,站听八小时。(《北大学生案公判旁听记》,《晨报》一九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鲁士毅等十一名学生辩护的刘崇佑,在此案运用的策略与《益世报》案显然不同,如谓后者更注重“晓之以理”,则北大学生案更兼有“动之以情”。特别是其总结部分讲到:
  辩护人窃惟国家设刑,本意在于排除恶性,并非用为教育补助之资。莘莘学子,学校培植有年,纵使气质未尽精醇,而青年蹈厉发皇之概与夫纯净真挚之心,政府果有以善处之,使其身心得安然沉浸于学术之渊,进其智能,以资世用,岂非甚善?乃不幸此超然政界之教育一再波及,今日遂不得不迁连沦没于浑流之中。年少学生方自以为保吾读书之地,无任外界侵犯,是乃天职,而不知所谓“国法”者即将俟隙而随其后。(《晨报》一九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当此语在法庭上以“此辈青年不幸而为中华民国之学生,致欲安分求学而不得,言之实可痛心”述说时,其所引起的反应,在《晨报》先后刊载的两篇各有侧重的报导中,竟然记忆相同:“语至此,满堂欷歔,为之泪下,被告学生中(鲁士毅一派),有一人哭不可仰,法庭竟变成悲剧之舞台,即记者亦为之呜咽不已。”(《北大学生案公判旁听记》)当日以协和女子大学学生代表的身份出席旁听的冰心,更以女性的细腻,对现场氛围作过生动描述:
  刘律师辩护的时候,到那沉痛精采的地方,有一位被告,痛哭失声,全堂坠泪,我也很为感动。同时又注意到四位原告,大有“踧踖不安”的样子,以及退庭出的时候,他们勉强做作的笑容。我又不禁想到古人一句话“哀莫大于心死”。唉!可怜的青年!良心被私欲支配的青年!(《二十一日听审的感想》,《晨报》一九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正因旁听者的同情本就倾向于鲁士毅一方,刘崇佑才可能把对学生的审判,倒转为对政府的控诉。
  而当年只有十七周岁的刘仁静,也因被控共同犯罪,出庭受审。当审判长令其答辩时,刘作出“莫名其妙,不自知所犯为何罪”的表现。刘崇佑更从旁“时时请堂上注意,谓彼十余龄之小子,实在极可同情”,这也成为《晨报》记者“出旁听席后所恻恻不忘者”(《北大学生案公判旁听记》)。而刘崇佑辩护之成功、感人,于此又得一证明。
  不过,既然政府决意起诉,便不会轻言失败。八月二十六日的宣判结果于是并不出人意外,鲁士毅等六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十四天到四个月的刑期。而在社会舆论无形的压力下,特别是经过律师刘崇佑出色的抗辩,也迫使法庭在判决时,不得不作出相当让步,强迫誊具悔过书一节,以未提出原件,“不审其内容”,且“仅就‘悔过’二字以观,尚属道德上责备之意”,裁定为不构成犯罪。更引人注目的是,判决书中宣布刘仁静、易克嶷、狄福鼎等五人无罪,许有益等四名原初的被告,则同时被处以拘役十四日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所有拘役时间准以在押日数扣抵,其它三个月以上的刑期,一律缓期三年执行(《北大学生案判决文》,《晨报》一九一九年九月二十——二十一日)。这即是说,所有十一名被控学生,事实上都被当庭释放。法庭派法警送已有人具保的六名缓刑者回北大,移交给蔡元培校长的代表蒋梦麟。而法庭门外,北大同学及北京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联合会的代表们,已手持“欢迎鲁士毅等”的旗帜在等待(《昨日北大学生案判决旁听记》,《晨报》一九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这分明是英雄凯旋。
  五四运动的第二年,一九二○年,刘崇佑仍本着为学生尽义务的初衷,担任了马骏、周恩来、郭隆真、张若名等人的辩护律师。可以说,在“五四”期间,几乎所有被当局起诉、与学潮相关的案件中,都能够听到刘崇佑的声音。这在其律师生涯中,无疑是最得社会关注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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