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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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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由的真义
栏目
著译者言
作者
陈刚
期数
2002年11期
十九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阿克顿的名言“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在今日中国几乎无人不晓,但对他倾注毕生心血的自由史研究似乎还知之不多。从最近翻译出版的《自由史论》中,我们可以看到阿克顿对其一生所关注的中心问题——自由的研究。他认为自由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中心线索,也可以说是贯穿人类几千年历史的惟一内在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因素。这是他的历史哲学的基本要义,从此角度看与黑格尔颇有相似之处。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也是把人类历史解释为自由原则实现的历史。不过黑格尔所谓自由说到底是理念的自由,人充其量是实现这一理念或原则的工具。而阿克顿所说的自由则是活生生的人类的自由。它一方面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贯穿性线索;另一方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与不自由相伴而生,并且直到近代才发展成熟。本书开篇说自由二千四百六十年以前在雅典播种,但不久前才“在我们民族成熟收获”,即是此意。
实际上阿克顿这里所说的自由与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开始所说的自由涵义颇相近,即不是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即不是所谓意志自由,而是政治自由、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性质和限度。用阿克顿自己的话说:
我所谓自由意指这样一种自信,每个人在做他认为是他自己的分内事时都将受到保护而不受权力、多数派、习俗和舆论的影响。国家只有在直接与之相关的领域能够合法地分配职责和划清善与恶的界限。超过为其福祉服务的必要界限,它只能促进那些能够成功抵抗诱惑的影响——宗教、教育和财富分配,来间接地帮助生存斗争。(第5页)
如此看来,阿克顿所说的自由主要是贡斯当、伯林还有马克思所谓的消极自由,即在一定限度内保护人不受侵犯的自由,而不是人自觉自愿去做什么的自由。这种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人的行动不受侵犯的自由正是保守的自由主义真髓。它看起来消极低调,但在这个充满了限制和冲突的社会却很实在,就像笛卡儿心物二分,为唯物主义和自然科学划界。消极自由也是界,它保护个人在此范围内的行动自由,个人尽可在此范围内自我创造自我实现,表现自己的个性,发展自己的能力。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要知道,人类几千年文明史基本上是个人以外的力量十分强大的历史,只不过这个十分强大的力量在有的时候表现为氏族、部落或城邦,有的时候表现为国家、民族和政党,有的时候表现为传统、习俗、宗教和伦理道德,有的时候则表现为钱、市场经济和跨国公司,还有社会舆论、大众文化和新闻传媒,无一不强大有力,而常常压抑着个人的生存空间。当然,人是社会的人,没有这些东西,社会从而人也就不存在了。个人小我必须为大我的存在付出代价。问题在于付出多少,多了个人受到压抑,少了则容易陷入混乱。最好是保持一定的张力,当然这张力因时因地而异。在免于混乱的前提下,对个人说来当然圈越大越好,因为个人发展自己能力的空间就越大。事实上马克思的理想是每个人的能力与个性都得到充分而自由的发展,是圈最大主义,但不是纯粹空想,因为必须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前提。他在《资本论》中说人类自由王国必须以必然王国为前提,既然有消极自由就有积极自由的思想。保守的自由主义只看到消极自由,虽然在社会具体问题上多有建树,但境界和层次未免低了些。阿克顿的思想虽近于之,但不完全,因为他既有消极自由,也有积极自由思想,有自己的理想和至高无上的价值追求,虽然他的理想和积极自由主要同道德和宗教相联系,而不同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如:
这个伟大的问题发现,不是政府规定什么,而是它们应当规定什么;因为任何违背人类良知的规定都没有合法性。在上帝面前,不分希腊人或野蛮人,不分富人或穷人,奴隶和他的主人一样的善,因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的;他们都是遍布全世界的人类共和国的公民,都是我们家庭的兄弟,上帝的孩子。我们行为的真正指导不是外在的权威,而是上帝的声言,他就居住在我们的心中……(第22页)
自由也许是所有“宏伟叙事”中最值得我们追求的东西,虽然它不是人生的全部。阿克顿说:“一个胸怀坦荡的人宁愿他的国家贫穷、弱小,无足轻重但自由,而不要强大、繁荣和奴役。即使当阿尔卑斯山的小国公民,其影响不出狭隘边界,也好于当其阴影笼罩了半个亚洲和半个欧洲的专制大国的臣民。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自由不是人生应当追求的全部事物的总和或替代物;它的含义确实应当加以限定,其界限则变得不居。”(第21页)
阿克顿的自由观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诚然,他没有完成他想写的《自由史》,但我们仍可根据他撰写的文章及他对从古希腊到近代的全部研究了解他的观点,概括或演绎出他对自由在各历史阶段的发展以及对自由与平等、与民主、与国家、与专制、与大多数的统治以及与财产、与宗教、与信仰和良心、与个人、与民族、与历史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看法。
在自由与国家、与专制、与大多数统治的关系上。在阿克顿看来,国家固然给个人自由带来很多限制,但个人的自由却离不开国家的保护,因此是为了实现自由这个最高的善必须忍受的恶。问题在于必须对其权限和责任加以限制,否则难免走向专制。他说,文明的发展增加了国家的权力和责任,并把越来越多的负担和限制加之于国民;一个有高度教养和知识的社会会认识到强制性义务的好处。当然,“一个自由的国家在发展宗教、防止恶行和减轻痛苦方面可以少做一些事,但不要在遭遇重大紧急事件之时退缩为牺牲个人的某些权利或做某种集权”。(第21页)其实平时大量存在的集权更得提防。西方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马基雅维里、孟德斯鸠都是性恶论的政治学,认为人有七情六欲,认识也有不完善之处,因此任何人掌权都必须在制度上加以防范,否则难免擅权误事。这套理论看起来消极低调,对人不大信任,但在实践上却很管用。西方的制度防范比柏拉图的理论还早,如贝壳放逐法。但阿克顿似乎更重视思想和理论,重视自由精神的传承。
当然古希腊自由也有它的制度缺陷如大多数的统治或绝对民主制。这种绝对民主制不仅不公正地处死了柏拉图,而且把好端端的城邦文明搞得乌烟瘴气、七零八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对此多有批评,阿克顿也对之深恶痛绝。他说:
拥有无限制的权力,这种权力腐蚀良心,麻木心灵,使君主丧失理智力,也败坏了灿烂的雅典民主制。少数压迫多数是不好的,但多数压迫少数更糟。因为它把潜在的权力留给群众,如果它运作起来,少数人很难抵抗。但面对全体人民的绝对意志,没有上诉,没有补救,除了背叛以外没有避难所。雅典最低微、人数最多的阶级与立法权和司法权联系起来,还部分拥有执行权。那时占主导地位的哲学也告诉他们,没有什么法高于国家法律。立法者则在法律之上。(第11页)
显然,对自由应当保护,对权力则应当加以限制。不管这权力是什么个人、组织或以什么名义行使,都不能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否则必然会产生腐败,人的自由到头来也会受到伤害,这就是他那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之真义。在《美国革命的政治原因》一文中他大段大段引用美国政治家卡尔霍恩的论述,如“我不关心什么形式的政府;如果政府是专制的,不论它不受限制地是个人的,还是少数人的,或多数人的,它都一文不值”。(第259页)一文不值是说话者的价值评价,在现实生活中专制现象仍不鲜见并且威力巨大,它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绝不是虚幻的和空洞的东西。我们得花大气力与之作斗争。
密尔在《论自由》中曾谈到认为真理自然会战胜谬误,是一种空洞无根的热情。卡尔霍恩也谈到“巨大而危险的错误来自于这个流行的观点:人生而自由、平等,没有什么比起它来更虚幻,更荒谬”。(第253页)这样一些观点肯定在阿克顿那里引起强烈共鸣。要知道在十九世纪“人生来自由和平等”已不仅是卢梭这样的启蒙思想家个人洞见,更作为人权宣言被多次写入宪法,当年连路易十六都向其低首致敬,要说其完全虚玄也不合实际,但若认为自由平等已到处实现则更是一厢情愿。事实上人类的不平等不自由也许更多。在当代要特别警惕以平等,以人民、民族和民主的名义对自由带来的伤害。法国大革命以平等压自由,边沁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强调的仍是整体而非个人,实质仍是大多数人的统治,而个人的自由难免受到伤害,这些都是阿克顿所不喜欢的。他说法国革命给自由带来如此灾难的是其平等的理论。自由是中产阶级口号,平等是下层阶级口号。中产阶级从最初的革命中得到了好处,穷人却在挨饿。于是穷人向富人开战,向富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开战。“由于这种平等的理论,自由熄灭于血泊中。”(第75页)他还说:“民主制的一个常见的恶是大多数的暴政,或宁可说是政党的而并不总是大多数的暴政,因为政党通过暴力或欺诈成功地操纵选举。”他说不平等的选举并没有给大多数带来安全,平等的选举也没有给少数人带来什么。关键在于内容和实质。
对阿克顿说来,实质的民主、实质的平等是对伤害个人的东西加以防范,同时个人的行动强调自觉自愿,强调同意、约定和契约,这实际上同个人的自由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他对那些伤害自由的假民主给予无情的揭露:
真正的民主原则,即没有人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权力,被理解为没有人能限制或逃避其权力。真正的民主原则,即不应迫使人民去做其并不想做的事,被理解为它从不需要容忍它不喜欢的事。真正的民主原则,即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应当尽可能地不受约束,被理解为集体的自由意志不能有任何束缚。宗教宽容、司法独立、对集权的担心、对国家干涉的提防,在国家的集权力量被人民之手拓宽之时,都成为自由的障碍而非自由的保护装置。民主不仅声称是惟一至上的东西,没有比之更高的权威,而且声称是绝对的……对它必须交出那属于恺撒以及属于上帝的东西。必须克服的敌人不再是专制主义的政府,而是国民的自由。(第79页)
阿克顿这里所说的“真正民主”更像是在说“自由”。这也可以理解,自由在他看来是至高无上的目的,而真正的民主则是保障这种自由得以实现的手段,其精神并无二致。
近代自由或者说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常常同财产相联系,即认为财产权乃是人的自由的落实处,虽然有关的思想古希腊罗马就有,但至近代才变得彰著起来。我们注意到在《自由史论》中阿克顿批评洛克的自由观狭隘,只看到财产,他似乎更重视精神的自由,如良知,如信仰自由,如道德价值。但阿克顿绝不是不重视财产,如在《自由史论》中他多次联系美国革命的情况阐述无代议士不纳税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原则,为美国革命的合法性做辩护。事实上一个多世纪前的英国革命也确以此原则为圭臬,而不久后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也是以此原则为突破口的。但美国革命对阿克顿说来有些不同,它是直接与其深爱的祖国对立和分裂的。阿克顿对此事件的价值判断没有让民族主义蒙住自己的眼睛,因为他心中有更高的自由主义精神在闪光。他说,英国议会是否有向其殖民地臣民征税的权利,很难从法律字面上说清楚,但可以诉诸自由的原则。从此角度看,“一次受嘲笑的选举所产生的议会没有正当的权利统治没有代表的民族”。正如卡姆登勋爵所言:“征税与代表权是不可分割的。上帝把它们连接在一起。没有能把他们分开的英国国会。”(第48页)对我们说来,这个原则在现在仍有着很强的警示意义。
阿克顿的自由观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内容,不可能一一缕述。从阿克顿所有关于自由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词,或者说一个概念,一个精神,那就是——个人主义。它重视个人的自由、个人的价值、个人的能力和个性,但不是不要社会,不要国家权力,不要强制性的法,而提倡在制度上加以限制,如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代议制、信仰自由和新闻自由等。另一方面,对阿克顿说来,自由是一活的发展过程,它是在历史实践过程中后天习得的而不是天赋的,是由一系列历史经验累积的而不是纯理性的推理或逻辑演绎,是由许多具体的权利而非抽象理念构成的。对于我们这个自由传统长期阙如、制度建设也不够完善的国家说来,阿克顿一个多世纪以前所阐述的自由精神之真义确有许多东西值得我们去记取和回味。
(《自由史论》,约翰·阿克顿著,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二〇〇一年八月第一版,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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