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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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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复合家庭还是核心家庭?
作者
张翼
期数
2000年08期
萨义德(Said Ed-ward W.)在《东方学》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东方并非一种自然的存在。它不仅存在于自然之中,正如西方也并不仅仅存在于自然之中一样。我们必须对维柯的精彩观点'人的历史是人自己创造出来的'进行认真的思考,并且将其扩展到地理的领域:作为一个地理的和文化的(更不用说是历史的实体的)'东方'和'西方'这样的地方和地理区域都是人为建构起来的”。萨义德还说,“西方与东方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关系,支配关系,霸权关系,这一关系非常准确地体现在帕尼卡尔(K.M.Panikkar)经典性的《亚洲与西方霸制》(
Asia and Western Dominance
)一书的标题之中。之所以说东方被'东方化'(Orientalized)了,不仅因为它是被十九世纪的欧洲大众以那些人们耳熟能详的方式下意识地认定为'东方的',而且因为它可以被制作成东方的,也就是说,被驯化为'东方的'”。
西方关于中国家庭史与家庭行为的研究,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这种“东方化”的文本史制作过程。在西方许多主流理论家(欧洲中心主义者)的眼里,中国古代家庭,多属于多代同堂的复合家庭。我们应该意识到,宰制成这种文本史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父权制和年龄分层理论的存在,复合家庭对娶进门来的媳妇的欺压、对新出生的女性婴儿的溺杀,就具有了“结构性”和“地域性”的因由,即被认为其不是人类历史在某一阶段的共同性特点,而可能是某一具体社会人口——中国的独特性特点。
所以,对中国封建社会复合家庭形式的描述,是进行各种推论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历史文本的宰制方向,才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Esh-leman在其连版了五次的教科书——《家庭》中,就将中国的传统家庭描述为“clan”或“族(tsu)”;奎因与哈本斯坦在其合著的《世界婚姻家庭史话》中也说,“在中国,普遍受到赞誉的家庭形式是扩大式的大家庭。它由三代人或者更理想的由更多的世代所组成,大家共同生活在一起,组成一个约有二三十人或更多成员的家庭,而由一个为首的或称作家长的人统辖管理”。曾几何时,帕森斯关于采集社会和农业社会家庭形式主要是复合家庭(extended family)的论述,就影响了整个西方学术界,以至于William Feigelman也认为,在一个社会变得城市化和工业化时,家庭形式就会核心化(nuclear family)。
诸如此类的宰制逻辑,以文化霸权的方式宰制了很多留学于西方的中国学者。像在美国印第安大学执教的李绍荣、蔡文辉夫妇,就在译介Lamanna和Riedmann合著的《婚姻与家庭》(
Marriages and Families
)一书时,加了一个附录说:“传统的中国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大家庭组织。这不仅是指家庭分子数目多,而且是包含了好几代的分子,亲属和家人,居住在一起。通常中国的家庭包含三代到五代的分子。在古老的思想里,家人是不应该离开祖宅而另建家庭的。好几代的子孙居住在一起,不仅是家庭的福气,也是整个社区的模范,这样的家庭在整个社区中具有相当高的地位……这种大家庭的组织,还可分为两种形式:一为盛行的世族门阀……一为只包括直系亲属的大家庭,多属庶民家庭形式……大部分的庶民阶级……通常是一个父系家庭中包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较小的父系家庭。此种家庭的人数往往不多,但仍然是典型的中国大家庭。”
如果没有非常可靠资料的再现,似乎这些言说就要成为定论了。可在活生生的历史已然逝去之后,对中国历史档案的某些研究,却又提供了有力的相反佐证。青年学者王跃生在李中清主编的《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一书中撰文认为,十八世纪中国的家庭形式主要是核心家庭(占家庭总数的57.2%),复合家庭仅仅占家庭总数的6.75%。
这个结论是不是靠得住呢?
王跃生使用的资料,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题本是清朝高级官员向皇帝报告政务的文书之一,而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则是各地百姓因家庭纠纷或家庭成员与他人有奸情引发命案后,地方督抚等大员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后写成量刑意见并报请皇帝裁决的文件。在这里,地方官员在对案犯人员的审理中,都涉及到了涉案人员的籍贯、年龄、父母亲是否健在、本人是否婚配、子女多少、职业或谋生方式等。
是否可以用这类档案中涉案人员的家庭关系结构,去推论十八世纪的家庭结构形式呢?
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中所涉及的人员,与所谓落草为寇的“山大王”及其喽喽们有着本质的不同。我们所说的义军或皇帝所说的反贼,具有较强的越轨行为,其家庭生活和职业都不稳定;而题本档案中的涉案人员,其犯罪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其与家庭成员的冲突、或者其为了家庭成员而与他人发生的冲突则是主流。事发之前他们都过着正常的家庭生活。不少由夫妇口角引发的命案纯属偶然事件。另外,在相当一部分命案中,供词实际由其亲属提供。因而,这些亲属是不能视之为罪犯的。在确定了这个前提之后,对命案供词所涉及家庭结构形式的分析,就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可信的。
在家庭社会学研究中,西方的某些论者还认为,“大家庭”存在于上层社会之中,下层民众的家庭形式,则可能是“小家庭”。王跃生从个案的职业与身份地位出发所做的区分,也很有意思:在地主阶级中,其“复合家庭”所占比重为18.18%;其直系家庭所占比重为30.91%;其核心家庭所占比重为41.82%;其单身家庭所占比重为9.09%(这类主要由守节的寡妇所组成)。在店主商人阶层中,其复合家庭为20%;其直系家庭为25%;其核心家庭为55%。在商贩——小商人阶层中,其复合家庭为4.13%;其直系家庭为26.80%;其核心家庭为60.82%;其单身家庭为8.25%。如果将如上所述的人们认为是上层阶级的话,那么,他们的家庭形式,也主要是核心家庭。这与自耕农的家庭类型结构有着某种一致之处:在自耕农阶层中,其复合家庭所占比重为9.44%;其直系家庭所占比重为42.22%;其核心家庭所占比重为45.83%;其单身家庭所占比重为2.50%。
由此可见:如果论述说,越是富有的人家,其家庭结构越趋向于复合家庭,越是贫穷的人家,其家庭结构越趋向于核心家庭,那么,这还说得通。但倘若说社会上层的家庭形式主要是复合大家庭,就大有商榷之处。
西方理论家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形貌“制作”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宰制了真实的历史,将一个具有创作性的、文本化的形貌强加在中国祖先头上。应该说,在文化霸权的影响之下,那些被宰制的文本集合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正是这些文本集合体构成了东方学这一话语形式。
在“东方化”的历史文本生产和再生产的同时,当今的某些学术精英或某些欲成为学术精英的“精英”,在“做”学问的时候,往往以西方的文本为推论的前提。即使是关于中国的应用研究,也要以西方为出发点。这些人是否要以“宰制的家庭形貌”为戒呢?有似于文化殖民主义的学术资料一旦与早已殖民化了的世俗读物媾合在一起,历史的真实就会转化为“真实”的历史。所以,萨义德才说,电视、电影和所有媒体资源都将信息塞进越来越标准化的模式之中。就东方而言,标准化和文化类型化加剧了十九世纪学术研究和公众想像中的“妖魔化东方”。而“研究院、学术机构和政府的权威可以令其身价倍增。最重要的是,这样的文本不仅能够创造知识,而且能创造它们似乎想描写的那种现实。久而久之,这一知识和现实就会形成一种(认识)传统”。
萨义德警觉到的问题,是否为我们所警觉呢?
(《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王跃生著,北京大学出版社二○○○年;《东方学》,萨义德著,王宇根译,三联书店一九九九年版,23.80元)
复合家庭还是核心家庭?
如何解除殖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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