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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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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脚美丑与男权女权
作者
杨兴梅
期数
1999年10期
今日西方女性主义已后现代化即形成所谓“后女性主义”,对女性观察的重点已更多落到躯体(body)之上。但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对近代中国女性缠足现象和反缠足运动这一最能发挥躯体取向优势的女性研究仍相当少(据说西方学者现对缠足甚感兴趣,只是研究结果尚未大量发表)。其实,三十年代中国一位署名老宣的作者关于缠足的见解,似乎已带点后学的味道。他(她?)那时已说:“五寸高的高跟鞋”与“三寸长的红绣履”虽然“有古今的不同”,却都是“能打倒男子们的一种武器”。这就有些类似今日后女性主义所讨论的“female power”。老宣并认为,如果说缠足违背自然,“现今妇女烫发、拔眉、束胸,又何尝不是反逆自然呢?不过烫发、拔眉是由外洋传来的,外国既然强盛,所以中国甚至以学法外洋的恶俗为时髦了!假若中国是世界第一强国,安见得外国妇女不学缠足呢?”(文载《采菲录》)这话读起来又带点“后殖民主义”的意味。
这样理解“后学”,或不免类似十九世纪的西学源于中国说;不过老宣的许多见解,的确与当时流行的妇女解放运动者反缠足的“主流话语”颇不一致。实际上,从晚清到民国,虽然趋新士人基本成功地建立了“小脚丑”的观念,传统的“小脚美”观念在老百姓中却长期传承。不过这类大众观念与老宣的非主流话语一样,在既存的研究中基本处于“失语”的状态,所以我们所熟悉的关于缠足和小脚的认知,基本都来自趋新士人的一面;从新文化运动起就越来越得到重视的“人民群众”,在许多事情上其实没有多少发言权,这个诡论性现象在女性研究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审美观不过是冰山露出水面的部分,其水下那支持这种观念的社会交往体制和生活方式当然更宽广深厚。过去各种对于小脚美观念的批判或诠释中,最为流行的说法就是从男女不平等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这一问题。早在光绪年间,传教士立德夫人已提出:缠足“颓风虽起于巾帼中人,而其权实操诸男子。倘男子皆不愿娶弓弓点屐之女,女子自不必效纤纤莲瓣之形”。到三十年代,云南一位观察者注意到,在大城市里,“时代的‘美’的观念,已由病弱转换到了健康,由拘束转换到了解放,由小脚转换到了天足”,但其余地方则维持着旧观念。“不缠足就不能嫁人”不是“妇女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此间男子们非小脚不娶”,故缠足乃是“完成其嫁人的资格”。该作者认为,“这赤裸裸地在表现着……一个男权社会的残忍的威权”。
问题在于,已经转换了美的观念的大城市是否已不是“男权社会”?或者说,“男权社会的威权”已因审美观的转换而削弱了吗?时人已注意及此,有人认为:如今都市妇女放足,并非因思想转变,只“不过是风气使然”。她们表面服饰摩登,脚也放大,但在思想上,也与将脚缠小的一样,“无非是投合男子的心理,求怎样能迎合男子,而增高自身的商品的价格而已”。所以他认为,“放足的推广,全在乎妇女解放运动的普及和社会风气的转变”。但要做到真正的妇女解放,女性要“了解自己的地位与人格”,要为自己而放足,并争取男女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真正平等。
在近代中国特别注重女性小脚与国家民族兴亡之关联的普遍“话语”中,这种更能虑及女性自主意识的观念已较少见。但即使这位更为女性的“地位与人格”考虑的作者也隐含着“小脚便无人格,大脚即有人格”这样的言外之义,而且这是当时许多人(不一定言明)的共识;史家杨鸿烈就说:“党治下之人民,男女人格,一律平等。而女子尚缠足,则仍不啻自视为男子玩物,是何等耻辱。”如果说放足之后男女就人格平等,实等于拿脚的形状来衡量女性的人格,这些妇女解放的鼓吹者潜意识中实暗含贬低女性的倾向。
男女在生理上有别,社会待遇上也有别。虽然也曾有过女子社会地位更优越的所谓母系社会(今日少数地区犹存),至少从有文字以来的历史中,的确是女子受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多得多。但这方面问题的解决,恐怕还是应针对具体问题来研讨,而不必在任何男女不同之处都看到两性的不平等。因此,如果不同就是不平等,则可以说男女生而不平等,要平等的话只有大家变成单性人,将“女为悦己者容”的观念视为不平等,恐怕还是预存了社会已经男女不平等的固定认知,所以才从某一特定现象看出其不平等的性质来。这仍是“我欲仁而斯仁至”的思维定式,据此定式,女子对容颜体态有所改造固然是不平等,不做任何手脚恐怕仍可视为不平等(因为完全可以解释为男权社会“不准”女子爱美)。
一九○二年宋恕在其《遵旨婉切劝谕解放妇女脚缠白话》一文中说:女子嫁人后多辛苦,而小脚则不耐劳。“中国有两句古话,说得可惨:‘嫁鸡跟鸡,嫁鸭跟鸭’两句,你们难道没有听过么?难道仰慕西方大英国、大法国、大德国的风俗,亦要创起平等自由结亲的规矩么?不是做梦么!”宋氏以为父母应为女儿着想,既然不能像西方那样自由平等(时人认知中西方婚姻的“自由平等”当然也是带有想像意味的迷思),不如赶快放脚。其实从学理上说,修饰躯体的特定部位以随顺社会的审美观念(以及其他观念习俗)应是个人的基本权力。也就是说,决定是否以人为方式改造其躯体某一部位的最后选择权力,正属于女性本身。如果女性有意识地为争取男女平等而主动偏要缠足,似乎也应该算是“真正的妇女解放”吧。
今人否定缠足多以生理学为依据,但生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科学一样,也是一门不断发展而且仍在发展中的学问。雷奎尔(Thomas Laqeur)的性史新著指出:从希腊时代到十九世纪,西方人长期认为男女在生理意义的性方面没有根本的不同,即其所谓“一性模式”(one-sex model);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人体解剖学不仅未修正这一看法,而是强化了既存观念。直到十九世纪,随着解剖病理学的发展,女性生殖器官才逐渐获得今日视为常识的独立认同,而男女天生便是两性的“两性模式”(two-sex model)才慢慢得以确立。文艺复兴时代与十九世纪的解剖学者看见的是同样的(不必是同一的)女性生殖器官,但前者既存的“不科学的”先入之见却因实际观测的“科学证据”而得到加强,可知“科学知识”也有其时空的局限性。更重要的是,不论“科学”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真理”,其本身并不能作为否定女性基本人权的工具应是无疑的。
指出生理学可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提倡人们有意超越其所处时代的“科学知识”去看问题。以今日生理学的后见之明看,缠足对女性身体的损伤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但正如赞赏天足且视缠足为“野蛮”的周作人所说:中国“女子因男人爱好小脚而缠足”,身体受到“毁伤是第三者客观的话;在当局者只当作一种修饰,如文身、贯鼻、缠乳、束脚,都是同类的例”。老宣更认为:“男女间这种情形,并不关什么帝国主义、封建制度,也不关什么财产私有或公有,更不关‘经济独立’或不独立,尤其不关什么人格堕落与不堕落,全是由男女们的天性不同而起的。”
女性对其躯体之一部分加以修饰(包括毁坏性的修饰),当然是希望吸引男子。而男子对此的爱好固定后,必增强女子进行此类修饰的决心和恒心。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一旦以男子为中心的审美观念确立,许多女性会自觉地顺应这样的观念。这的确可以说是男权意识已内化到女性思想之中,但内化说仍不足以诠释中国女性对缠足的坚持。在“俗以缠足为妍”的时代和社会,容貌乃天生而难改,足之大小却正可以后天补先天之不足或增先天之美。这是女性改变其社会地位的一种手段,虽然有为男性而美的含义,毕竟是女性自身的一项权力。更进一步言,女性自身就不可为自己而增加美貌吗?女性自己就没有爱美和追求美的愿望吗?说到底,男权社会中的女性难道真的没有主体意识吗?
可以说,“小脚美”并不一定仅仅体现了男权社会的观点。至少在近代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女性自身认为小脚才美的应非少数。实际上即使在所谓的男权社会,女性的“美”从来就不止是为男性所重视,也不仅为男性所裁定。在特定的时空内,脚的大小恐怕是女性自己在同性社群内争胜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在今日全世界的女性瘦身广告中即可看出,这些广告当然注意强调瘦身对异性的吸引力,但同时也不忘凸显同性(即女性本身)对肥胖者的轻视。
老宣以为,“天下古今的妇女,全是爱美成性,全是时髦的奴隶。她们只要能得获‘美’的称誉,纵然伤皮破肤,断骨折筋,在所不辞。……当日‘楚王爱细腰,宫中多饿死’,就是最好的先例。”反之,缠足这样的习俗一旦形成,即被“视为一种必要的修饰。不如是,不但不摩登,甚至被人认为不够妇女的资格”,故女性皆甘心服从而不敢打破。这里关于“妇女资格”的认定未必就是指男性观念,女性本身应该也有她们自己的看法(附带地说,“摩登”一词在那时讨论女性美的文字中时常出现,这似乎也是今日喜欢讲“现代性”的人可以注意的)。
一八九五年立德夫人为会正的天足会成立后,曾在《万国公报》上发启事征文。不久就有应征文章指出,反缠足的一个难处即不仅中国的腐儒有重男轻女之见,且“中华妇女,鲜有读书明理,率视缠足为不可少之事,积习相沿,牢不可破。男子虽极力阻止,妇女未必听从”。后来宋恕也说,“目今说缠脚不好的男人,每每归罪女人死执。据我看起来,不是女人的罪,全是男人的罪”。宋氏立论虽从男方出发,其“归罪女人死执”一语却很能说明女方的态度。
应该说,女性为应付社会习俗而不得不缠足者固大有人在,但也有不少人不仅要缠足,而且希望尽量缠得小。方绚的《金园杂纂》专记各种与小脚有关的观感,其中涉及女性自身者颇多,如“难容”条为“大脚嗤人足小是爱俏”;“无见识”条有“见他人脚小,却道你是怎么裹来”;“不自量”条为“试他人弓鞋,说只嫌略小”;“自羞耻”条为“闻人背地评己足大”,说的都是女性自身追求小脚美的同性竞争情形。
林纾注意到:“娘破工夫为汝缠”,正是希望“但求小脚出人前”。二十年代末保定“妇女最以为不美的是脚大,最以为美是三寸的小脚。脚大就不能嫁于富家,并且要被人耻笑。”稍早王森然提供的保定歌谣颇能印证这一观察,这首民谣唱道:“张大嫂,李大嫂,二人打架比莲脚。张大嫂硬说李大嫂的脚板大,李大嫂老说自己的脚板儿小。”大约同时有人观察浙江兰溪的情形说,缠足之风在“城区稍懈,乡间则如故。村妇见女子之天足者深耻之”。
民国初年一首《缠足有害唱》说大脚女子的窘境道:“见了人他面上先带三分臊,极好的人教两支大脚代[带?]坏了。”结果,“大脚的妇女自己常犯难,千奇万怪巧妆点”,不得不在鞋上做文章以掩饰脚大,但往往难以成功。河南卫辉的民谣也唱及“大脚婆娘去降香,看见小脚气的慌;大脚一见暗生气,款动金莲回家乡;将身坐到床沿上,劈头带脸打顿巴掌”。湖北的《大脚十恨歌》更专唱大脚女子自我的悔恨,其中述及到婆家的当日被一位老妈妈“从头一看到脚下”,引起“一屋姑娘打哈哈:恭喜你家好造化,人倒是好脚太大”。大脚女子的结论是“母要贤良脚裹小”,这样丈夫公婆都会善待,而自己也可“人前只管把脚跷”。最后一语尤其表达了大脚女子的心态:她们因为脚大而不得不在行为上自我约束,其实比小脚女子少了许多行动的“自由”。
类似的表述可以找到很多,如果都从男权意识内化了女性心灵这一角度去看,恐怕太轻视了女性自身的主体意识。小脚美观念在近代的演变历程应该引起研究者反思的是,清季以来的反缠足者,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真正为女性的身心健康在考虑?时人认知中缠足与国家兴亡的直接关联,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女子权益本身的关注呢?从这个角度看,反缠足者在多大程度上主张妇女解放(甚至是否真正主张妇女解放),都还是个可以考究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在强调脚的解放的同时,是否忽视了(尽管基本是无意识的)“人的解放”这一更根本的目标呢?近代中国的反缠足运动显然还有许多需要深入考察分析的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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