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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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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科学价值相对说和社会科学
栏目
西书捃华
作者
郑永年
期数
1987年08期
科学价值相对说(scientific Va-lue Relatism)是一门关于科学对于价值系统有什么功用的学说。它说明科学对某一事物是否有价值,回答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它起源于是(is)和应该(ought)之间的逻辑鸿沟(Logical Gap)。就是说,不能从是推导出应该。从形式上说,它认为,一个不包括应该的命题不能演绎出一个包含应该的命题。
这种逻辑鸿沟可追溯到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的学说。在《人性论》第三卷中,体谟对此作了经典性的陈述。休谟认为,社会科学中凡涉及到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的学说,既有别于演绎科学,也有别于因果科学或事实科学。这实际上已将关于价值的学说即规范理论(normative theory)与经验理论(empirical theory)作出了区分。这一区分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规范命题陈述的是主观偏好,经验命题陈述的则是实际存在的事物。规范命题陈述的是“应该”或“应当”的问题或判断,经验命题陈述的则是“事实上是什么”的问题。后者是可以检验和证实的命题,而前者则不必,因为它们不存在是否真实的问题。
休谟之后,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创立了实证哲学。孔德认为,现代科学是知识的最高形式。他提倡科学的实证方法,引起社会科学的巨大变革。社会科学家们逐渐认识到,科学之所以为科学,其主要工具乃是观察事实、比较和逻辑推理。任何一门学科,如果不能以这些工具来处理的,就不能冠以科学的名义。实证哲学已经放弃了探求神学和形而上学所探求的“为什么”(why)的绝对知识,而只去探求“怎么样”(how)的相对知识。其目的在于按照现代自然科学的模式来改铸社会科学,以克服现代社会的思想混乱。
孔德的实证主义经过功利主义、进化论和新康德派学说的修正,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时的实证主义者更清楚地认识到了事实(fact)和价值(value)的基本区别,认为只有事实的判断才是科学范围之内的事情。科学的社会科学对价值判断不宜发表意见,应完全避免价值判断。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是个典型的代表。他认为科学方法的价值是相对的,因为科学方法并不能使科学家在绝对的意义上判断某些目标优于其它目标,它只能考察目标的相对优越性。判断这个目标优于那个目标是价值科学的事,而不是科学方法所能胜任的。因此,他提出要严格区分自然科学(科学方法)和价值科学(社会科学)。
显而易见,两种观点趋向对立。一方面是想把自然科学的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企图建立一门真正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另一方面是否定将自然科学的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针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马克斯·韦伯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竭力避免实证哲学和价值哲学各执一端的态度,他想在它们两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就是说,他尽力想缩小“是”与“应该”之间的逻辑鸿沟。虽然韦伯生前未及完成这项工作,但他所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今天,韦伯已被世界公认为是科学价值相对说,或方法论的中立(Methodological Neu-trality)或道德中立(value neutral-ity)或价值祛除(value-free)等思想的先驱(这些概念都是从科学价值相对说中衍伸出来的,具有相同的含义)。这充分说明了韦伯工作的成就所达到的程度。
一
社会科学研究能否做到价值祛除?价值祛除是必要的吗?韦伯认为, 社会科学能够且应该没有评价(eval-uation)地进行研究。
一九○四年,韦伯发表了一篇题为《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中知识的“客观性”》(“Objectivity”of Knowledgein Social Science and SocialPoli-cy)的文章。尽管韦伯在该文中未提及科学价值相对说,甚至相对说一词,但他表达了其科学价值相对说的思想。
韦伯在文章中首先指出,要“坚持把经验知识(empirical knowledge)和价值判断严格区别开来,力图把现代逻辑的知识应用于所涉及的问题”。他指出,一般地,人们在认识“什么是”和“什么应该是”的区别时,会受其已具有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观点的影响。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的经济生活受永恒的自然法原则的制约。后来进化原则代替了自然法原则。即便是今天,还存在着一种混乱的观点,认为经济学确实是或应该是从一特定的“经济的观点”中得出的价值判断。韦伯指出,应当摒弃这种观点,因为经验科学的任务决不能提出阻碍实践活动的模式与理想。
在今天,马克斯·韦伯似乎已经成为“价值祛除”的代名词,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韦伯认为,科学能够用方法来处理价值判断。但韦伯决不是认为价值与科学毫不相关。他赞同价值论实证主义的“价值相关”(value-relatedness)的观点。在韦伯看来,对某一问题的科学研究是积极选择或“利益”相关的结果。首先是由知识利益促使我们去研究一个问题,然后是按照概念框架去安排事实。如果成功地安排了事实,那么研究者就能建构一个“理想型”(ideal type),而“理想型”能够揭示社会进程中各种类型的相互联系。这些理想型与其说是经验的,倒不如说是规范的。“理想型”的目的是通过帮助我们认识到一特别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它变成这样,而不是那样,从而说明社会现实。这命题意味着什么呢?韦伯回答说,“这当然不是说,价值判断必须从科学的一般讨论中退出,我们的杂志是不能接受这种建议的”。价值判断需要批评,但问题在于,理想与价值判断的科学批评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尽管科学和价值是联系,在一起的,但并不表明不能在相对程度上祛除价值。韦伯认为,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因素主要是,“目的”与“手段”来定向的。我们希望某种具体的东西成为事物本身的目的,或把一手段的取得视为达到所期望的其他某种东西的手段。达到一特定目标的合理的手段问题,毫无疑问是可以为科学所分析的。因为我们能在我们的知识限度内决定用于达到所提出的目标的手段是否适当。我们能凭这种方法,用若干可得到的手段来达到某一目标。因此,我们能间接地批评目标本身的设定是实际上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
韦伯的重点在于讨论价值判断和目标与手段的作用,即考察产生结果的原因。他认为,不论什么时候,都能揭示出达到一既定目标的可能性。他说,除最终达到既定目标外,我们还能断定应用所采取的手段将发生的结果,所以我们能提供给行动者以能力,来衡量和比较其所期望的行动结果和未预想到的行动结果。因此,达到一个所期望的目标,要以可预料的其他价值的损失为代价。一个有责任感的行动者也要考虑到,要以实现目的的行动的偶然结果为条件来衡量目的。但决策本身却不是科学所能承担的一项任务,而是那些具有行动精神有抱负的人的任务,他可依据自己的道德和世界观去衡量和选择各项价值。
在韦伯看来,除了考察手段是否适当和行动的后果外,科学还有三种方式能帮助人们作出选择。第一,科学能使行动者认识到,每一行动(或不行动)包含着维护某些价值和摒弃某些价值;第二,科学也能使从事选择的人看到他所追求的目的的意义。他认为,任何有关人的文化的科学最重要的一项任务是要激起人们完全了解其为之奋斗的“观念”(idea)。用于这种努力的方法不能被简单地称为“归纳法”。这项任务是很必要的,因为“观念”的历史力量在社会生活的发展中已经很大了,而且现在仍然很大。第三,科学在某种程度上按照评价的一致性和揭示评价所依据的公理,能对评价作出批评性的判断。虽然,这些分析是形式上的,但是依循这种分析,科学就能帮助从事选择的人认识到价值的终极标准。
韦伯指出,把那些体现在具体价值判断上的终极标准明了化,而不使它陷入推测的领域,就是科学地对待价值判断的极限了。至于那些表达这些价值判断的人是否应该坚持这些终极标准乃是个人的事情,它涉及到意愿和道德,而非经验的知识。概括地说,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人们他应该做的,但能告诉人们他能够做的,以及在某种情况下他想要做的。
尽管韦伯坚持认为科学是有局限性的,但他并没有消泯自己对终极价值的信仰,也没有低估这种信仰对人格和人的尊严的重要性。他认为,人格的内在因素,决定我们行为和生活意义的最高的和终极的价值判断是具有客观价值的。他说,只有当这些价值显示出于我们有效用,并源于我们的最高价值,且在生活奋斗中得到发展时,我们才能够真正地维护它们。只有假定价值有效用,维护价值判断的努力才有意义。但韦伯又说,判断这些价值是否有效用乃是信仰之事,而非科学之事。
继而,韦伯分析道,我们已经吃了知识之树的果实,一个已经吃了这种果实的时代必须知道,我们不能从对世界的分析结果来了解世界的意义,不管其分析如何彻底,时代能创造其自己的意义。必须认识到,一般的人生观和一般的宇宙观永远不会是不断增加的经验知识的产物;最有力地推动我们的最高理想只能在其与其他理想的斗争中形成。
在结论中,韦伯要求人们区别三种观点:一、诉诸我们的情感的;二、诉诸我们的道德的;三、诉诸我们能力和要求的。这三者之间的差距是无法沟通的。因此,他认为,不能否定自己或他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表达价值判断的理想的机会,但研究者应明确说明自己的价值判断的标准,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各种不同的价值标准将会是很有用的。
一九一三年,韦伯又发表了《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中价值祛除的意义》(The Meaning of value-freenessin the Sociological and EconomicScience)的讲演。该文一九一七年在《逻辑》杂志上发表。在文章中,韦伯提出了严格而科学地讨论价值判断的作用:一、构成价值判断的公理,并推演出评价标准,考察这些公理本身究竟是否一致;二、从有关的公理演绎推论出其意义,用于其他的价值判断;三、考察所接受的价值判断所必须有的实际结果,如不可避免的手段,未期望的副产品(by-product),反过来,这种考察会发现其所期望的目标的不可能性或非盖然性,或由于出现未被期望的副产品而重新考虑价值判断;四、揭示尚未予以考虑的价值判断的冲突。
韦伯竭力反对用传统“协议”(或译“同意”agreement)来代替科学。他说,我们必须强烈地反对的就是那种满足于那种传统的不证自明的(Self-evident)、为人们广泛地接受的价值判断的观点。科学与此相反,那些在习惯上不证自明的价值判断在科学上是很成问题的。进而,韦伯批评了那些认为从历史趋势的实现中可以推演出价值的不合逻辑的观点。
一九一八年,韦伯在其其中一篇最著名的论文中又讨论了价值问题。这篇论文原是一篇讲稿,题为《学术作为一种职业》。
在这篇文章中,韦伯把相冲突的终极价值比之为古代的诸神。它们迷梦初醒,具有不顾私人感情的力量。它们从坟墓中起来,争取权力以控制凡人的生活,而它们彼此又陷入永无休止的争斗中。因此,人们并不能“科学地”裁决法国人的价值与德国人的文化。韦伯特别重视科学所揭示的基本哲学观点。倘若你决定赞成某一基本立场,科学家必须告诉你,用比喻来说,你正服务于这一个神,而得罪于那个神。生活只知道这些神在互相争斗,这些神与基本人生观无关。因此,“神”解决不了基本人生观问题,因而就有必要由个人单独决定其人生观了。只有先知——而非科学——才能回答我们应该为哪几个神服务的问题。倘若那位先知不知在哪里,或倘若他的说教不再为人们所信任,那么你一定不会祈求他降临人间。而数以千计的教授却正在充当教室中的小先知的角色。
韦伯在这几篇文章中讨论科学价值问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无节制的激情,消除那些因愚昧的热情和庸俗的偏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所起的有害作用。他特别痛恨把各种价值偏见和科学研究混淆起来。在这方面,他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
二
韦伯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科学方法的价值是相对的。应用科学方法并不能在绝对意义上证实价值判断,评价判断或规范判断为真或为假。因为价值、规范等范畴是不能证实的,它们既不真也不假。科学方法既然无法证实价值判断,所以科学的研究对价值判断要持中立的态度。又,在韦伯看来,科学关切的是真和假,因此科学的研究必须祛除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为真或假的价值判断,即价值祛除。但是,必须注意,韦伯认为,科学方法对价值判断是有效用的,能够用科学方法对价值判断加以检验。韦伯在是和应该之间架起一根“桥梁”,力图通过这根“桥梁”, 使科学方法和价值判断发生联系,从而缩小是和应该或自然(事实)科学和文化(价值)科学之间的鸿沟。
概括地说,韦伯认为,科学方法对价值判断的作用:一、决定价值判断的内在一致性;二、揭示它们可能的实际结果;三、考察它们的前提;四、论证行动和思想的价值假设;五、揭示某些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之间的最理想的目的一手段关系。
韦伯关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论述,对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影响。但对我国读书界来说,还是很生疏的。韦伯的科学研究方法对我们是有一定启迪意义的。社会科学研究者作为一个理性的生物体,不可能没有情感、没有价值判断地去研究社会问题,完全的价值祛除,是不可能的,但相对的做到这一点,即避免以自己的价值偏见影响到对于社会现象的正确观察,避免放任各种简单化的价值评判妨碍我们正确理解和认识客观发生的事物,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为繁荣社会科学研究所必需。我们在表达价值理想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了达到这一价值理想的手段或方法。表达一价值理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可能去达到这一理想。否则的话,就会在社会科学中造成一种韦伯所说的“感情泛滥”的局面。韦伯曾批评中国文化只重视目的,而忽视达到目的的手段,这是值得思考一番的。下面这种现象现在难道不存在了吗?就是说,似乎人们都在说,“我们应该怎么样?”“应该怎样做?”但却遗忘了说,“我们怎么样了?”“我们如何可能去做应该怎样做的事?”
(Max Weber on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Sciences. The Free Press,of Glencqe,1949)
科学价值相对说和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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