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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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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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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又读科斯
作者盛洪
期数1996年03期
  我应科斯教授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邀请,从一九九三年十月开始在那里就法和经济学研究项目作了半年的访问学者。芝加哥大学是法和经济学运动的发源地,科斯教授等著名经济学家在这里发动过一场经济学理论革命。如今科斯教授已八十四岁高龄,但鹤发童颜,思维敏捷。他出生于英格兰,尽管移居美国已有数十年,但仍操一口伦敦音,似乎透露出一份做大不列颠文明传人的自豪。然而他又那样简朴和天真。他笑起来像孩子一样。每次讨论问题,他总是到我的办公室来,理由是他的办公室太乱了。确实,他的办公室又小又乱,到处堆满书,没有坐的地方。
  我们的讨论是一周一次。这对我极为难得。起初科斯想以威廉森编的《企业的性质》为主题进行讨论,后来可能是他看我已经熟读了其中的几篇文章,就转而讨论起正统经济学。由此,我们就经济学理论和经济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给我许多启发,现在把它们贡献给读者。
  在我作访问学者的第一个学期,恰好贝克尔正在作微观经济学的讲座“价格理论”,科斯建议我去听。他说,“贝克尔讲的是工具,我们可以用这样的工具去分析现实世界中的任何经济问题。这是我对经济理论的基本态度。”由于我在访问初期时英语还不行,妨碍我们的讨论,科斯就建议我将听课的内容记下来,然后由他评点。我先后写了有大约五、六篇有关的短文,虽说是对贝克尔讲演内容的记录,实际上掺杂了很多我自己的东西。回国前我将这些文章拷贝在几张磁盘上,可惜的是,拿回来以后,磁盘又读不出。记得其中一篇题为“我从贝克尔教授那里学到的经济学”。严格来说,是我自己对微观经济学理论框架的基本理解。例如,我提到了四个假定前提,四个概念,一个基本方法和两种分析工具等等。四个假定前提是指(1)稀缺性;(2)追求最大化;(3)人的偏好不同;(4)市场制度。四个概念是指(1)最优;(2)均衡;(3)替代;(4)边际。经济学则是一个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的理论方法,微观经济学经常采用的几何工具是无差异曲线分析法和供求曲线分析法。科斯认为稀缺性是一个主观的概念。而对于最大化,他似乎很有异议。他问道,什么是最大化?是效用的最大化吗?效用可度量吗?他说,“我不赞成、或不喜欢用效用这一概念。如何衡量它?”我回答说用“满意”来衡量。他继续问道,“如何区分不同的满意?在我看来人们有时在追求‘效用最小化’。他们毁掉自己,毁掉自己的家人,甚至毁掉自己的国家。如法西斯德国。”对于后两个假定前提,他没有什么异议,只是对“市场体系”加以评说:“市场不必是具体的地点,市场是一套规则、法律。”对于最优概念,他的反应似乎很有制度经济学的味道:“是否有最优?恐怕只有好些。”关于均衡的态度,也反映了他的理论风格:“不存在一般均衡,只有局部均衡。均衡就没有变化了。”我们知道,他的理论风格之一是侧重微观的、个案的研究,这种研究方法假定其它局部不变、或不相关。对于我把经济学归结为成本—收益分析,他好像持很强烈的批评态度。他认为成本一收益分析是指公共工程的某种会计计算。经济学对成本或收益的概念理解并不那样狭隘。对于成本,他与斯蒂格勒的看法一样,即“成本就是机会成本”。“我们只说为了得到(get)什么,我们必须放弃(give up)什么。为了得到一种收益,我们必须放弃另一种。放弃的就是成本。”一些经济学家很爱用无差异曲线来说明问题,另一些则偏爱供求曲线。科斯告诉我,这两种几何方法其实是一种。例如用来描述两种产品组合在效用上无差异的几何图形,可以假定其中一种产品为货币,就可以导出供求曲线图。也许我孤陋寡闻,总之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说法。不过科斯说,尽管这两种几何方法是一致的,他还是偏爱用供求曲线来分析问题。
  什么是制度?这一问题有两层含义:(1)制度(institutions)作为一种理论概念的定义是什么?(2)制度的现实对应物是什么?先说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不可言传”的,我从来没有提过,科斯也没有讨论过。但是科斯对制度的理解却可以和他交往中把握的。首先他不止一次地强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具体情况,所以制度也不会相同。”他举例说,交通规则在美国和在阿拉伯就应不同,因为一个用汽车,一个用骆驼。可以这样理解,制度是从一群人、一个社会中生成的。它是利益互相冲突着的人及其组织之间妥协的产物。它是内在于人群和社会的。一个在社会中生成的制度,包含了这一社会的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决的全部信息。进而他强调,一个国家和民族不应照搬另一国家或民族的制度。“中国和东欧国家不应复制和再生产美国的制度。”“中国应在发展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制度,而不应照搬西方的制度。”这种对制度的看法,我们可以称之为经验主义的制度观。一谈起制度,就应该想到,有一群人,他们之间在互动。另一种制度观则把制度看作是外在的,制度变革就像更换衣服一样。它不考虑制度与遵循制度的人之间的在生成中的内在联系,认为关键问题是选择一个抽象的“好”制度。在它看来,各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可以装在一个叫作“制度集合”的大筐里,改革者可以不断地从里面拿出不同的制度来,一个不行,再换一个。这种制度观导致一种“形似”的制度经济学。这种制度经济学只是在运用新古典理论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些诸如“制度”、“交易费用”和“产权”的字眼。这不是制度经济学,起码不是科斯认为的制度经济学。
  我们大多数人从科斯的理论中得到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产权是重要的,因为它是交易的前提和市场的基础。但是科斯告诉我,产权其实是结果(conclusion)。他说,“在很多人看来,权利是假设前提,在我看来权利是结果。如此安排权利就会获得如此的结果,所以要如此安排权利。”我最初对此极为惊讶。在又一次讨论中我盯问道,权利或产权是结果吗?科斯回答说,“是的。权利是在经济活动中,在人的互相交往中产生的。由于在经济活动中更有效率,所以一些权利才被肯定。一组权利是社会过程的结果。不同的国家和民族有不同的权利组合。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权利都在上面规定好了。我不太喜欢这种方式。美国政府就拿美国的观念去套中国的民权。”你不赞成美国政府吗?“我不赞成,也不反对。我不知道。因为我对中国知道的太少。”难道人的基本自由和缔约权利不是市场制度不争的、天赋的前提吗?他回答说,“第一,由于不同的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适合它们的权利组合也不同;第二,结果状态的权利组合不同于初始状态的权利组合。英国在工业化开始时并没有经过投票,也没有规定什么权利。在工业化结束时的人权状况与工业化开始时大不一样。”这种说法使我明白了许多。科斯是在实证的层次上讨论这一问题的。在现实中,如同许多其它制度安排,产权的具体安排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不同的国家民族有着不同的条件,因而必然会生成与其它国家民族不同的产权制度。这种解释有助于我们摆脱对产权理论过于简单甚至接近教条的理解。我们说,产权是前提,是在极为抽象的规范的意义上讲的;我们决不能由此忘掉产权制度的形成在现实中是一个过程,并且依赖于具体条件。我记得我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过“交易先于产权”的命题,是指界定产权的谈判本身就是交易。现在看来,这一说法也许有更多的含义:交易就是界定产权的过程,是交易本身创立了产权。两个利益互相抗衡的人之间的产权界限,体现在他们的合约上。这种体现有着更完整的、制度化的含义。物理意义上的产权界定是不完整的,有时事实上是被扭曲的。例如,如果粮食只是物理意义上归农民,实际上只能按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政府,农民的产权实际上是被侵犯了。产权往往是由市场(由许许多多的交易组成)界定的,由市场价格(由许许多多交易之间的竞争而形成的)决定的资产价值,是资产的制度边界。通过交易,产权安排还会发生变化。科斯在另一次讨论中说过,“通过交易的变化,也是产权的变化。”从这一意义上看,产权确是结果。
  有一次,科斯给我拿来一本《科学美国人》,其中一篇文章叫作“伟大的中国井”,讲的是十八世纪或更早的时候中国四川的盐井在钻井技术上的惊人成就。由于四川地处内陆,海盐运到四川非常昂贵,而四川的地下又蕴藏着大量的浆盐,因此钻井取浆盐的事业有利可图。钻井技术随之发展了起来。据此文作者介绍,早在一千多年前,四川人就能够钻一百多米深的井了。他们最为辉煌的成就,是一八三五年钻的“新海”井,深度达一千零一米。而在当时,欧洲人的记录是五百三十五米,是由一个德国工程师在一八四二年创造的。科斯对这段历史非常感兴趣,他问道,中国过去有那么好的钻井技术,为什么没有用来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不仅是中国的技术,他对整个中国文明抱有崇敬之心。我猜想,他对中国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张五常。他对张五常极为称道,称他善于思考。使他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一些中国人要丢掉过去。如果说,在七、八年前,在他纪念“企业的性质”发表五十周年的演讲中,中国这一字眼还是一个比喻,现在于他则是一个现实的经济学问题。他说,“我近年来对中国的问题感兴趣。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谜,即中国有着很高的教育水平和知识水平,中国曾达到过很高的成就,但为什么近代经济革命没有首先在中国发生?阿拉伯国家也是如此。现在英文中的很多科学术语是从阿拉伯中借用过来的。阿拉伯人在科学、艺术等方面都曾有过非常高的成就。在欧洲,最先发展起来的是西班牙,但工业革命主要是在英国开始的。人们觉得好像工业革命更应该在法国开始。因为法国有更好的知识阶层。区别是法国一直是一个集中管理的国家,到现在也是如此。什么都由巴黎来决定。法国的总统一定是一个巴黎大学的教授。相对来说,英国更分散化一些。”这是一个民族或文明兴衰之谜,尽管有人探索,有解释力的理论并不多。对于中国之谜,科斯教授又有比较具体的问题。第一,为什么“中国在文化上的高度成就和中国人的贫穷形成了鲜明对照”?他主要指的是清末和民国时期。第二,为什么不少中国人在国内很穷,但出了国,就富裕起来了?不仅是到发达国家,就是到了不太发达的国家,如马来西亚,中国人也是很成功的。“在海外的中国人都很成功,不仅是个人,而且是作为小社会。”这种说法也许有些夸张,但与事实差距不大。我当时的回答是,制度经济学答案也许是最好的答案,即制度是重要的。但后来看来,答案决不这样简单。中国在前现代在经济和文化上的领先,恰恰证明了中国在制度结构上的领先。怎样才能解释中国的贫穷呢?除非我们说,先进的制度会带来负面效果。这不又和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命题相反了吗?当科斯说“谜”的时候,我们必须小心点。因为六十多年前当科斯在酝酿“企业的性质”时,也是在探究一个“谜”的底:既然市场是最有效的,为什么还要有企业?
  科斯是法学院的教授,他所开创的理论分支,新制度经济学,在这里被称作“法与经济学”。关于法与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科斯于一九九二年在一篇题为“芝加哥的法与经济学”的演讲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讲述。其中穿插了一些有趣的故事。从这些故事来看,法和经济学的诞生是非常偶然的。最早加盟芝加哥法学院的经济学教授叫作亨利·西蒙斯。他来到法学院不是因为有创立新的理论流派的抱负,而是因为芝大经济系在当时由于某种原因解聘了他。走投无路,由朋友介绍来到了法学院。不想产生了如此奇特的效果,由此为后来遍及美国法学院的法和经济学奠定了基础。这使我想到,一个经济学家要真正了解法和经济学,就应到法学院来。科斯说,“一个经济学家在法学院的好处,就是能感受到法律的变化。”这也是我的体会。不仅如此,法学院还能告诉经济学家,这里有完全不同于经济学逻辑的思维方法和分析手段;法学教授们对社会问题的非常贴近的关注,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经济学家的思路。这种风格与美国大学中的经济学的传统大不相同,对理论创新也许有着很大帮助。科斯说,“近年来有成就的经济学家大多不是出自经济系,而是出在法学院或商学院。这很说明问题。经济学过于技术化了,过于抽象地讨论问题。而在法学院和商学院,经济学家能够更多地接触实际的、更为生动的问题。”
  关于法和经济学的最新发展,科斯没有和我谈多少。因为实际上在科斯看来,现在的法和经济学是懂得经济学的法学教授(如波斯纳)的事情,已经离开他很远了。他在一九九二年的演讲中说,“我从来没想追随波斯纳。第一是因为他比我走得快;第二是因为他走的方向与我有些不同。”对于法和经济学,他只作过一些零星的评论,并且通常是在我的问题涉及这一问题的时候。我曾写过一篇题为“法学院选择和公共选择”的论文,其目的是讨论科斯理论和布坎南理论的不同背景、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冲突。在我看来,科斯的理论与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后者坚持用一致同意原则作为检验效率的唯一标准,而前者并不认为这一标准是唯一的。法和经济学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可以通过理论分析来判断法或制度的效率。后者是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基础,而前者则有精英论的味道。但科斯似乎不赞成这样的“批评”。他问道,“什么是精英论?设计一辆汽车是精英论吗?我主张改进法律和法律制度并不是要别人必须接受。”这句话反映了他对制度变迁的看法。尽管他可以称得上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但他并不完全赞成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的演进”。他认为“我们现在大多数制度确实是自发演进而来的,但有些不是。有些自发演进的社会并不成功。”我想,关键在于“自发的演进”的定义。广义地看,“自发的演进”并不排除人为的设计,只要设计是竞争性的,或如科斯所说,是“并不必须让别人接受”。当然,有意识地设计究竟区别于不知不觉地变化,因而科斯的理论多少还带有一些强调精英作用的倾向。
  关于他与布坎南的区别,我也曾问过他。他的回答是,“布坎南对政治制度更感兴趣,而我只对经济制度感兴趣。法和经济学有两种含义。一是用经济学的工具去分析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一是考虑法律制度如何对经济制度产生影响。我属于后一种。”另一个区别是,“布坎南的理论实践性很强,而我只是在理论上探讨法律对经济体系的作用。其结果也许对法律有影响,也许没有。懂得这些理论的人也许没有权力,也许权力在握;掌握权力的人也许作些事情,也许什么也不作。”总而言之,他不承认他的理论与布坎南的理论有什么交叉的地方,更没有什么冲突,尽管布坎南曾著文批评过他。
  我并不同意他说的和经济学没有实践意义,因为在美国,法院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又是由法官和律师运转的,他们又都是从法学院毕业的。法学院和教授及其理论不能不对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但科斯对法与经济学的研究并不满意。他认为“法和经济学在某些方面比较深入,在某些方面比较欠缺。至今我们对美国法律体系并不完全清楚,我们尤其在如何降低交易费用上没有作很多事情。”“我的‘社会成本问题’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并没有政策结论”,当我问道,不少文章据此得出了政策结论,我记得有一篇论文用科斯定理来为布什总统没有经过国会而向伊拉克开战的作法辩护,他的回答是,“这些都是Nonsense”。不过科斯还是承认,法学院在美国的重要性。“在美国,律师和法官和在英国不一样,他们更学术化、经常写文章。英国更侧重辩论技巧。在美国法学院当教授是为了对法律改进更有影响。在美国,法学院比在英国更重要。”
  我们知道,科斯对经济学理论的主要贡献,是明确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由于有了这一概念,人们才比较清楚地发现,已往的新古典经济学暗含着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因此,科斯的理论是建立在改变新古典前提条件的基础上。但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也不是一切顺利。我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发现,科斯认为,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未必能够达成合约。我向他请教这个问题,他回答说,“一个重要原因是交换条件不能互相吻合。”那么,是否有一种情况,买者愿出的最高价低于卖者愿意接受的最低价?“对,有这种情况。不过他们可以找其他人去谈判。”不仅如此,不能成交还有其它原因。他接着说,“我的理论,或法和经济学主要讨论成组的人的行为。我并不说所有的人会如何如何,而说大多数人会如何如何。说价格便宜人们会买得更多,是指大多数人。有些人就不这样。如我的妹夫就不这样。他总在价格下降时少买。所以我并不说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所有的谈判都能达成合约。”这使我想起他在早些时候说过的一句话:“没有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也没有完善的人。这是经济学家面对的。”关于没有完善的人的说法,使我暗暗吃惊。正统经济学虽然没有明确假定人是完善的,但起码给人一种印象,即不能用人的不完善来解释问题。经济学关于经济人和理性人的假定,使我们认为,人的所有要求都是天经地义的。经济学从来不用人的不完善来解释经济效率的低下、或经济制度的失败。人的不完善究竟指的是什么,我没有详细去问,我想不会是指人的理性的有限性,更有可能是指人性恶的一面。这一面本来已被经济人假定所包含,并且在理想的市场制度条件下,人的自利动机可以被引导到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增益的轨道上。但市场制度并不能应用到人类事物的所有方面,在一个人利益不能用另一个人的利益加以约束的情况下,人的自利动机可能是一股祸水。在一些场合中,人们选择在社会和长期看来是错误的决策,不是因为人们不知道这一决策的后果,而是人们为了眼前的生存和局部的利益而宁愿作这样的选择。“长期来说我们都死了”的心态,不是现有的市场制度和法律制度所能轻易克服的。在人的自利动机不能由市场制度和法律制度从外部加以约束的情况下,人们必须求助于自律。自律的前提是承认人自己的不完善。这正是基督教文化对人的假定,即所谓人的原罪说。基督教作为一种宗教也恰是一种帮助人们自律的制度安排。在现实中,正是基督教这种自律的制度安排,才使得市场这种他律的制度安排在近代的西方成功。科斯教授是否有着这种基督教背景呢?答案却是否定的。他曾告诉过我,“我不是基督徒,不太懂得宗教。在英国,人们结婚、洗礼进教堂,这大概就是教堂的功能。”然而科斯教授在对人的看法上,也许与基督教暗暗相通。人的不完善,这可能是任何一个对人有着长期观察和思考的人都能得出的结论。
  关于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他其实已经很不耐烦了。他说,“我不想再讨论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形。我不想在想象的世界中讨论问题。我过去讨论是因为别人要讨论。”这一次,则是由我的话题引起的。我的问题是关于他的诺贝尔演讲。他当时提到,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人们可以通过谈判改变法律条款。他对此解释说,“交易双方可以交换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从而可以视为改变法律条款。”这解释了我的疑问,因为在现代,法律多是由公共选择过程制订的,不可能由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谈判加以改变。有意思的是,早就有人提出过,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世界中,科斯定理不适用(Varouj A.Aivazian and Jeffrey L.Callen,The Coase Theorem and the Empty Core,Journal of Lawand Economics.)。科斯对这一批评作了答辩。使我感兴趣的是,科斯这一答辩文章的结尾,已经表达了他对零交易费用世界的基本态度:“我不想未观察而下结论,尽管对在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中会发生什么的思考会给我们带来有价值的洞见,这些洞见,在我看来,只有作为走向对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的分析时才有价值。我们不想将我们自己投身于对零交易费用世界的细密研究中,那样作就像巫师瞥一眼鹅的内脏就能预测未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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