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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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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灯塔经济学
作者
梁小民
期数
1992年11期
灯塔是经济学中常用的一个例子。不同的经济学家以灯塔为例来说明自己的某种经济理论。所以,“灯塔经济学”并不是象“发展经济学”或者其他经济学一样的经济学分支,而是围绕灯塔所提出的各种经济理论。本文借灯塔经济学这个题目是要讨论产权理论。
庇古的灯塔:公有产权的必要性
二十世纪英国剑桥学派最后一名代表人物A·C·庇古以灯塔为例说明了市场的失灵,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无论庇古本人的原意是什么,从庇古的灯塔中得出的推论就是:公有产权是必要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消费两类不同性质的物品: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那些由私人企业生产并出售的产品,它的特点在于消费中的排他性。例如,一双鞋子不能同时供两个人穿,某人吃了一只苹果,其他人就不能吃。要消费这种物品就必须支付货币以换取其所有权与消费权。因此,这种物品就可以由私人企业来生产,并通过市场定价进行交换。市场调节机制对这类物品是适用的。公共物品的特点则在于消费中的非排他性。这就是说,这种物品一旦生产出来就无法排斥那些不为此物付费的人进行消费。正因为如此,有些经济学家把公共物品定义为“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的物品。灯塔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无论谁建造了灯塔,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利用。这种免费利用公共物品的现象被经济学家们称为“搭便车”。公共物品的这种特点决定了私人企业不愿意进行生产,也无从定价和收费。这样,市场调节的机制也就不适用于公共物品。这种情况被庇古称为“市场失灵”。
但是,象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却是经济中所不可缺少的。这样,就必须由政府来出面建造灯塔,生产公共物品。英国古典经济学家J·S·穆勒早在一八四八年就指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以从灯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办不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
庇古则以灯塔来支持他关于政府干预的观点。他认为,由于灯塔难以收益,所以,如果由私人生产,则是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私人企业必然不愿意生产,这就要由政府出面来建造并经营灯塔。
顺着这一逻辑思路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种由政府所建造的灯塔由谁拥有产权呢?产权应该属于出资兴建灯塔的人。政府建造灯塔的资金来自人民的税收,因此,灯塔这类公共物品的产权应该属于作为纳税人的全体人民,也就是说,灯塔在理论上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当然,如果由当地政府收税并建造,也可以说是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建造并拥有灯塔,因此,灯塔在实际上是由国家所有的。公有产权一般都采用了国家所有的形式。这就是说,公共物品的存在还证明了公共产权的必要性。尽管庇古并没有进一步论证这些问题,但由公共物品引出公有产权的必要性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私有产权的存在并不排斥公有产权,这也是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西方国家中存在相当大国有经济与公有产权的原因之一。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存在的必是合理的。公有产权的存在也是合理的。
但是,对这种看法并不是没有不同意见。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公有产权的缺陷在于缺乏利己动机的刺激,政府建造的灯塔往往经营管理不善。而且,更重要的是,大家都来搭便车,如何来建造更多的车呢?或者换个比喻,大家都来吃免费供应的午餐,这种午餐能支持多久呢?对公有产权的这种质疑正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
科思的灯塔:公有产权私有化的可能性
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思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他的产权理论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证明了私有产权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被认为是战后微观经济学的重大突破之一。正由于这一贡献,科思被授予一九九一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在这里我们并不准备全面讨论产权理论,只想介绍科思就灯塔问题有关产权理论的观点。
以上所介绍的庇古的灯塔之所以引出公有产权,是由于灯塔这种公共物品收费的困难。科思正是要说明灯塔收费的可能性,从而证明私有产权对于经济而言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可能的。
科思在一九七四年发表了《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根据对英国早期灯塔制度的研究反驳了一般经济学家关于私营灯塔无法收费或无利可图的观点,证明即使是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私有化也是可能的。科思的这一观点由其弟子、香港大学教授张五常在《科思的灯塔》一文中进行了介绍与发展。
科思根据事实说明了,早期英国的灯塔是由私人建造并经营的,这些私人根据船的大小、所经过灯塔的数量,成功地对私人船主收费,并从中获利。以后,灯塔的国营化并不是私人无法收费,而是收费过高。张五常进一步把灯塔收费的困难分为二类,一种是偷看灯塔而不认帐,拒绝交费,另一种是“搭便车”,承认看了灯塔但就是不交费。前一种情况,并不重要,后一种情况则可以通过政府赋予私人灯塔的“专卖权”来解决。因此,结论就是,对灯塔这类公共物品收费是可能的,并不能由灯塔收费的困难引申出必须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就产权问题而言,也就是公有产权的存在并不必要,对公有产权实现私有化是完全可能的。而且,由于私有产权下效率更高,所以,私有化就是克服公有产权下效率低下的必由之路。科思的产权理论无疑为七十年来以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也许这正是七十年代之后,产权理论盛行于西方经济学界,以及科思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接受这一观点。首先,公共物品的收费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收费即使不是不可能,也十分困难的原因。以灯塔为例,要使那些不承认利用灯塔,或搭便车者交费,就要有必要的监督设备和人员,这些监督能否起到有效的作用,费用需要多少(例如,以现代计算机系统来进行监督则费用甚高),所收费用是否足以抵销成本或有利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如果收费十分困难或赢利甚少,能有私人愿意经营灯塔吗?再者,如果以利润为导向吸引私人修建灯塔还会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或浪费。一个类似的例子是,当实行私有产权时,一个四户共用的厨房就要安装四盏电灯,如果实行公有产权,则一盏就够了。
庇古的灯塔得出公有产权必要的结论,科思的灯塔则否认了公有产权的必要性。在现实中,公有产权确有其种种缺点,而私有化也并不是克服这些缺点的最优途径。矛盾重重,出路何在?
布坎南的灯塔:俱乐部理论与社团产权
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曾提出了著名的“公共选择理论”,并为此而获得了一九八六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并没有就灯塔问题提出什么理论,但他的俱乐部理论与解决灯塔问题的产权理论相关。正因为如此,我们就把俱乐部理论作为灯塔经济学的一个部分,并冠之以“布坎南的灯塔”。
有些物品既不同于由个人消费的纯粹私人物品,又不同于毫无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它们的消费容量是有限的,而消费者是无限的。这种物品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被称为俱乐部物品。这种物品具有排他性,即它由属于某俱乐部的成员所共同消费,对此外的其他成员是具有排他性的。但在俱乐部内,各成员间没有对抗性,即大家可以共同享受而没有矛盾。例如,某些团体所有的游泳池就属于这种俱乐部物品。
这种俱乐部物品的产权,既不是私有的,又不是完全公有的,而是一种社团所有制(类似于我们所说的集体所有制)。这种产权的特点在于社团成员共同占有,共同享受。布坎南强调指出,俱乐部理论的产权形式仅仅适用于那些可以具有排他性的产品,对以非排他性为基本特征的公共物品并不完全适用。
但是,如果考虑到产权的变更,把象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变为象游泳池这样的俱乐部物品,也就可以使公有产权变为社团产权。就灯塔的例子而言,布坎南指出,其产权的变更能够阻止那些没有“使用灯塔执照”的船只靠近或通过灯塔照耀下的海峡。遗憾的是,布坎南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如何用变更产权的方法来解决灯塔这类公共物品的搭便车问题。他的俱乐部理论对我们解决灯塔产权问题的启示是,需要一种可塑性的产权结构,并在公共物品中引入排他性装置。例如,英国运用监视系统使电视广播这种公共物品变为收费的俱乐部物品,从而也就实现了从公有产权向社团产权的转变。
在这种社团产权中,俱乐部成员共同承担费用,共同享受。利益与责任的直接性激励了所有成员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效率。一旦有成员对该俱乐部不满意,就可以离开(这种作法被称为“用脚表决”)。比起私有产权来,它更适于某些共同消费的产品,比起公有产权来,它更加直接,更有效率。正因为如此,这种社团所有制存在相当广泛,而且,一些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例如,南斯拉夫)在改革公有产权时也采取了这种形式。但是,把公有产权变为社团产权并不是产权变更的唯一形式,也不是产权变更的最好形式。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产权,仍然是经济学家所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热点。
我的灯塔:公有产权的改革
我并不是什么经济学家,也无意以“我的灯塔”为题来抬高自己的身价,之所以用这样一个题目,只是要以灯塔为例来谈谈自己对公有产权改革的一些想法。
我总认为,产权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中的关键。社会主义经济曾经出现过的最严重弊病——资源浪费、效率低下,都源于产权中的缺点。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关键还是要解决产权问题。有人认为,一提产权改革就是要否认公有制,搞私有化。其实这是杞人忧天。产权改革的实质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产权制度,使社会主义真正显示出其优越性来。那种把“一大二公”作为公有制的基本特点,把斯大林模式作为社会主义的标准的观点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歪曲。也正是这种想法和作法败坏了社会主义的名声。
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问题,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人不敢妄加评论其是非。从灯塔问题所引出的产权理论来看,我觉得至少有这样一些启发:
——坚持公有制是必要的。庇古的灯塔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对于公共物品应该实行公有产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物品的比例是在增加的,这样,公有产权的重要性也就更加明显了。在西方国家里,象铁路、邮电、公路等公共物品也是实行了公有产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是公共物品,就连钢铁、石化、电子等重要的企业也是公有制。坚持这种公有制就坚持了社会主义。我们的经济应该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完全正确的。
——承认公有产权的某些缺点。科思的灯塔实际上暗含着论述了公有产权的缺点,正基于此,他提出了公有产权私有化的可能性。我们并不认为,公有产权私有化是克服公有产权缺点的唯一正确途径。尤其在我们这样已经建立了公有制经济的社会里,私有化在实际上也是很难行得通的。但应该承认的是,现有的公有产权制度(由国家代表社会占有的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的确存在一些缺点。国家所有的灯塔往往是效率低下的。灯塔的管理者并不是所有者,灯塔效益的好坏与管理者并没有直接联系。好的管理者与差的管理者都吃同样的“大锅饭”,按“排排坐吃果果”的方式分配,晋级。结果是灯塔损失甚严重。科思设想通过私有化来解决这些问题,尽管私有化的路不通,我们也是要承认这些缺点,并用其他方法改变它。公有产权实际是“无主所有”,产权不明确是显而易见的。不进行改革,公有产权就会名存实亡。一些国营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不是在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吗?
——公有产权的改革途径。布坎南的灯塔实际是对公有产权的一种设想。我们不想更多地评论俱乐部理论中社团产权作法的优缺点。但这种设想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其基本思路是使产权明确化、具体化,作到责任与利益同在。俱乐部这种产权制度之所以有生命力就是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是一致的,大家共同承担责任、分享成果、每个人都深切感到自己作为所有者的责任与权力,感到集体利益与自己息息相关。我们也并不认为公有产权社团化是公有产权改革的唯一途径。但使公有产权明确化、具体化,真正体现出产权的权利、义务与收益,却是一条有意义的思路。沿着这条思路,我们可以设计出公有产权的各种改革途径。现在有关公有产权改革的种种设想,股份制、承包制、租赁制等等,都是这种思路的体现。
现代产权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重大发展之一,抛开它对私有制的赞美之词,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许多多的启发。本文以灯塔为题谈一点有关现代产权理论的零星知识,并不是要全面评价这种理论。只是想以此来引起所有关心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朋友们的兴趣。希望所有的朋友,无论是学习经济学的,还是学习其他专业的,都在百忙之余,读一、二本有关现代产权理论的著作,认真考虑一下,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向何处去,应该如何进行改革。应该有更多的“张三的灯塔”,“李四的灯塔”。连我这样的“小民”也提出了一个不成形的灯塔,你们的灯塔岂不是更加光辉灿烂吗?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关心灯塔问题,我们的社会主义灯塔岂不是光焰万丈了吗?
这就是“灯塔经济学”的意义所在。
(《现代产权经济学》,张军著,上海三联书店一九九一年版,5.00元;《企业·市场与法律》,罗纳德·哈里·科思著,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一九九○年版,6.80元;《卖桔者言》,张五常著,四川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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