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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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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份制度考
栏目
现代经济学读书札记
作者
樊纲
期数
1991年06期
股份制、股份经济、股票市场等等,可谓是近年来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中出现频率相当高的一组词汇了;股份制也已经开始在许多地方试行。不过,我们似乎还需对它们做一番讨论,不仅是对其起源和发展演变过程等作些历史回顾,也要对其所有制形式的特点、经营管理方式、有效运行条件等等较重要的问题,作些深入的思考。标题中的“考”字,并不是指“考证”,而是考察,但也不妨读出些“考证”的意味——这个词似乎比思考、考察、论证等等更具有不厌其烦、追根刨底以至吹毛求疵的意味,更容不得“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态度。既然现在多数人都认为股份制对于经济改革进程事关重大,我们似乎就更该有点“考证”的精神。
一、所有权无关紧要了吗?
私有制的最简单的形式之一是私人企业制度,即投在一个企业(或作坊之类)的资本全部为某一个人(或家庭)所有。当业主本身同时作为生产单位的唯一劳动者或主要劳动者时,这种“企业”就可称为“个体户”(严格地说还不是企业);当他本人既是资本所有者和雇主,又是经营者时,企业就是典型的私人企业。
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发展,为了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了合股制,即几个资本所有者把各自的资本投入同一个企业,共同经营(或委托经营),然后根据各自资本量(股份)的大小分配资本利润。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形式就是合股制。
合股制不再是一个人的私事,但本质上说还是“几个哥们儿”之间的私事——这种制度下的股份是“不上市”的、“不公开的”,“股份”还不是“股票”。一旦一个企业公开在市场上出售其股票,股票持有者可以以此为凭据来索取公司红利,便形成了现代的市场股份制。
市场股份制最醒目的特点之一是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这种制度下,所有者即股票持有人一般不再是企业的经营者,而只作股东;股东大会任命(一般是批准董事会的提名)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企业经理,企业管理方面的事务一般就由经理负责,甚至连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产借贷和转让之类的事务,大多数股东们也不再过问甚至无权过问,一年才开一两次的股东大会在许多问题上也并没有什么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股票似乎就成为单纯的利润收入索取权,而与企业经营不再相关,生产经营成了经理人员的专业,由他们决定一切。(当然,这并不否定在许多场合出现的“持股者集团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重叠”①)。于是,“所有权还是重要的吗?”之类的问题便产生了。许多东方的和西方的经济学家根据股份制的这种现象,提出了所有权无关紧要的观点,认为经济效率高低、经济发展好坏,关键在于“经营管理”,而不在于所有制形式;无论所有制关系如何,只要改革了经营管理体制(包括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就可以解决经济效率低下的问题(有的人甚至走得更远,认为所有制形式和管理体制都是不重要的,只要选对了企业经理,或提高了经理人员的“素质”,就能解决一切问题)。
这种观点其实是没有什么根据的。首先,就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论,股份制并没有什么特殊。委托经营或代理制在任何财产关系下都可以存在。独资的私有企业也可以发展演变为代理制,企业所有者仅作“东家”,把一切生意上的事都交给“掌柜的”(在第二、三代资本家继承了创业者的企业后,这种情况很容易发生)。因此,代理制或“两权分离”,并不是股份制的特点;我们也并不一定非得通过股份制实现“两权分离”。如果所有权是无关紧要的,那么它可能历来是无关紧要的,并不是到了股份制才被证明是无关紧要的。反过来说,两权分离的必要性,或者经营管理好与坏的重要性,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所有权的不重要。从股份制的各种现象中,并不能引伸出所有权已变得无关紧要的结论。
相反,市场股份制下资本所有者在维持和促进资本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不仅没有被削弱,甚至还进一步被强化、普遍化、社会化了。在这种制度下,所有权的作用,不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更重要地是通过市场买卖股票的过程行使,体现在股票市场上的每一笔交易当中,并且变成了一种社会力量、一种社会压力:股票市场上的每一个现实的和潜在的持股人,时时刻刻关注着每个公司企业的经营效果,通过自己的抛售或买进行为,来对每个企业的资产价值和效率水平进行评估,并通过提高和压低股票价格来对每个企业的经济管理进行鞭策;将一切有关的市场信息,表达在股市行情上,引导着资本在不同用途上的有效配置。在市场股份制下,随着更多的人与资本收益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关心资本效率的人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一个小股东可能在股东大会上根本没有发言权,但他可以在股票市场上通过买进卖出行为来表示自己对资本效率的关切,对资源配置的看法,以及对某一经理称职与否的意见。
市场股份制并不是十全十美的经济体制,它有它自身特殊的缺陷(我们后面将有所涉及)。但它总能使人觉察到:要想使资本的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就需要有更多的人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来关心资本的使用和配置;而这就需要有一种体制上的保障,在个人收入与资本收益之间建立起直接的、明确的、持久的、受到法律和社会保障的联系。如果经济体制改来改去,人们的一切收入还是仅仅表现为劳动收入或经营收入,收入的增长与资本效率的提高,对于个人来说没有直接的、能够在数量上加以界定的联系,就还是不会形成对资本效率的普遍关心,也就不能在体制上形成对资本有效利用的社会压力,资本效率就仍然不能提高。
二、财产责任与经营责任的差别
市场股份制得以发展起来,成为现代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是与“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发明分不开的。所谓“有限公司”中的“有限”一词,指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或股票持有者的责任是有限的。这里的“责任”是什么呢?说到底就是尝付债务的责任。怎么“有限”呢?就是除了我买进股票时付给你一定价格这一责任外,我不再承担尝付公司其他债务的责任;当公司负债时,持股人不必倾其家产,用自己的“最后一个先令和最后一英亩土地”来为公司还债(公司本身必须倾其所有还债,还不上就只能宣告破产、接受清理)。只有在这种制度安排形成之后,广大社会公众才得以较为放心地去购买股票把自己的财产交给陌生人去经营(即使受到欺骗,这时也是有限度的),股票市场交易也得以大规模地发展起来。有人认为,股份公司是现代工业社会最重要的“发明”之一;而在这一“发明”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有限责任的主张”。②
我们这里不打算仔细考察这一“发明”形成的历史过程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只想讨论一下“有限责任”这一制度安排的最具实质性的经济内涵。
“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概念中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它将所有者的责任,直接而明确地写在了经济组织的名称当中,昭于世人。这样,这一罗里罗嗦的称谓就直接了当地向人们表明,所有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不仅意味着可能获得的收入,而且意味着可能遭受的损失;不仅是一种获益的凭证,也意味着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有限”还是“无限”,当然关系到所有者承担的风险的程度,但前提是必须承担责任。
事实上,不仅是股份所有权,对于任何一种所有权来说,都同时意味着权利与责任。所有权的本质,从正面说是收入索取权,从反面说就是风险责任。从资本所有权与资本利用效率的关系而言,风险责任在维持和提高资本效率中所起的作用,比收入索取权更加重要。一个人从资本中获得的收入,当然越多越好,增长速度当然越快越好,但收入不那么多、增长速度不那么快,相对说来还不那么重要,因为毕竟这时既有的生活水平还能维持,还不致于下降。可是如果投资投错了地方,或使用、管理不善,发生了亏损以至蚀了本,资本本身都赔了出去,收入就会下降甚至整个收入源泉都将不复存在,这种痛苦相对说来是更加难以忍受的(所以会有那么多破产者去自杀)。在这一问题上,“利害攸关”,更重要的不是“利”的相关,而是“害”的相关。一九九○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三位在资本市场理论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经济学家。第一位马科维奇的获奖理论是“资产组合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命题就是:一个资本所有者持有哪一种金融资产、购买哪一种股票,一方面取决于资本收益的高低,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其风险的大小。一种股票,预期收益再高,但若受损失的风险也很高,多数人还是不愿购买(只有那些喜欢冒险的人去买);而像货币或政府债券这样的金融资产,收入虽低(持有货币可能完全没有收入),但却由于有国家信誉作保,风险较小,因此有许多人乐于持有。总之,资本是收益与损失的统一,而所有权是利益与责任的统一,股份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等,不仅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也是一种风险责任机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不仅写明了谁将如何获益,也写明了谁将如何承担损失。
谈到“责任”,自然会联想到在我们中国经济中目前实行的企业承包“责任制”。为什么在这种体制下,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有所改善,资本利用效率却仍未得到根本的改善,出现了“行为短期化”、“工资侵蚀利润”、技术改造进程放慢等一系列现象?为什么实行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到头来还是“负赢不负亏”,仍是所谓的“预算软约束”?原因当然可以列举很多,但从经济上说,最根本的一条就在于这种体制只是一种经营责任制,而不是一种财产责任制或“资本责任制”,所有权关系仍是国家所有制。有人曾提出过在国家所有制下搞“资产经营责任制”,但这说到底还是经营责任制,真正出现了资本损失,作为资本所有者蒙受资本损失的,还是国家,而不是作为非所有者的企业或个人,企业和个人还是只承受经营者或资产使用者的那一份损失(厂长“调离”、工人失业等等,如果国家不给亏损补贴来维持亏损企业的生存的话。)当然,国家受损,说到底是要乎摊到社会全体成员头上去的,但无论如何不是仅由那个企业或企业当中的任何个人来承担全部资本损失。许多人曾花了很大的精力来讨论承包制改革是否正确,承包制下出现的那些问题是否证明经营责任制搞错了。其实这一问题本身就是“不搭界”的。经营责任制在任何所有制关系下都应该搞、必须搞。经营者责任不明、劳动者责任不确定,必然是经营无效率、劳动无效率。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于在实行了经营责任制的同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资本责任制”,没有使财产责任关系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财产责任仍是不明确、不确定的;在整个公有制经济中,仍然只有国家这个高高在上的社会机构处在所有者的地位上关心资本的效率和资本的增殖,而其他行为主体(企业和个人)都处在非所有者的地位上“利用”资本,最多只在与自身收益相关的范围内关心资本的效率(比如,关心如何在承包期内尽量充分利用现有资本生产能力以为自己带来更多的个人收入)。过去,改革之前,我们既无“资本责任制”,也无经营责任制和劳动责任制;改革之后,实行了经营责任制和劳动责任制之后,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恰恰集中暴露出我们还需要建立起真正有利于提高资本效率的“资本责任制”,使经济中有更多的人切实地从自身的利害关系出发,行使所有权,有效地监督资本的利用和配置。
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的场合。如果我们只是形式上开始实行股份制,允许个人购买和持有股票,但若这种股份公司的命运以及股票收益(股息率)仍然是由企业背后的国家(作为国营企业最大股东的国家)做保,企业面临亏损时仍能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那么这样的股票充其量不过是相当于国家债券,因为它是无风险的,承担风险的仍然只是国家,持股人仍然没有“自负盈亏”地承担起资本的责任。这样的“股份制”势必形同虚设(除了有“集资”功能),资本利用效率也不会有多大的提高。
① 参见《经济体制分析和比较》,中译本,第64页,霍尔索夫斯基著,俞品根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
② 见上引书,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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