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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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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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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一个理性空间
栏目品书录
作者张超
期数2005年03期
  一八一四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蒂博发表《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却立刻遭到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的抨击。同年《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出版,萨维尼针对蒂博的主张进行论战,拉开了德国民法法典化问题争论的序幕。十九世纪为历史法学派思潮所主导,这本奠基之作功不可没,成为人类思想史上的经典名著。
  这本小册子的中译本是许章润先生翻译的,译文流畅优美,并附有一篇题为《民族的自然言说》的序言。它以事实与规则为核心范畴,对民族生活、民族感情、民族意识再三致意,并引萨维尼之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所以立法只是对民族现实生活的记载,规则不能脱离事实凭空而造。可以说,在事实与规则的关联上,序言发掘的是萨维尼关于法律本体论的思想。这也是我第一次阅读的收获,并有助于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困境的反思。频繁的立法并未如人所愿地创造出法治社会的局面,事实与规则之间的乖张使我们必须重新把目光投到当下的现实生活。不禁想起苏力的那句话“法治只能是人们社会生活‘磨合’并‘体现’出来的,而不是理论‘构成’的”。这种立场也符合马克思从发生学意义上对法的历史唯物主义阐释。“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而已”,“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总之一句话“法律是事实的公认”。
  对于《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这样的法学经典,不妨多阅读几次。第二次阅读后,我发现第一次阅读并没有把握此书的真正主题,至少说只掌握了萨维尼立意的一半。萨维尼不仅没有忽略法律的经验之本原,而且更注重法律的理性之特征。他不仅从本体论上强调作为法律源泉的民族生活、民族精神,而且更着意于法律认识论并树立了法律知识之认知主体。
  萨维尼在“实在法的起源”一节论述了法律生成和发展的路径。在诸国民族的历史早期,法律就如语言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中,也同样展现于时代的变动进展中。显然,这里强调的正是法的客观制约性,法律必须来自民族生活,符合民族意识,与之和谐发展。萨维尼指出,在罗马法中是很容易看出体现于诸如婚姻、财产等等法律设置的一般定义中反映民族意识的基本内容。然而如果涉及浩繁细节,就会发现探寻民族意识之不可能性。这样,萨维尼就把我们引入法律发展的一个新视角。法学家逐渐形成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把民族生活纳入技术化、专业化的法言法语,通过这种科学性的提升,法律从社会意识中分离出来,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得以可能。萨维尼把法律与民族的一般存在间的联系称为“政治因素”,而将法律的独特的科学性存在称为“技术因素”,法律因而具有了双重生命。它的生命力一方面来自民族生活,民族精神;另一方面就是来自人的理性努力。民族意识、道德理念、价值判断是要通过人的技术性的科学作业整合到普遍性逻辑性的法律存在中。法律绝不仅仅是生活的简单反映,也是对生活的精心重构。在此种意义上说,法律应该是一个人为的理性世界。
  如何将国家民族所肯认的种种价值寄身于法律原则和概念中,使理念与语词,内容与形式并行不悖,这绝对是一番科学性甚至艺术性的高难度作业。的确,确定反映现实生活的法律主题并不困难,真正的困难是厘定实际处理这些主题所包括的事物规则。从事实到规则绝不是自动的如河水倒映物体一般,而是蕴涵着人的心智努力从而去更加深入细致地刻画和解释社会生活。规则固然不能脱离事实,但需知在此基础上还有重要的一步,也就是必须能从我们日常生活中分离提升出一个法律世界。萨维尼之所以推崇罗马法,就在于罗马法学家采取的科学方法即他们能通过长期精深的探求,掌握了科学的公理和概念,从而具有科学劳作的模式和典范的优点。而萨维尼所谓的“历史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对法律的实证分析,他运用的是抽象思维和体系思维,法律之概念、原则与其类型化、逻辑系统化是他研究的重心所在。这样,法学成为一门专业知识得以可能,法学家的知识主宰地位得以确立。萨维尼反对德国民法典急促制定的理由关键就在于他以法学研究为出发点看到了法学研究与立法的矛盾之处。所谓“立法对现实的摧残”主要是对法学的摧残。当法学理论研究还不精深完备就盲目立法必然会损伤到法学研究本身。萨维尼如此比喻,“在引入一部新的法典之处,此前的研究即遭摧残,此犹譬要过河,却折了跨越溪流的桥”。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主题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民族精神”而是旨在建立法律科学。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缺失之处就在于此。法律是调整人事的,中国人注重人事,却把自己融入人事,不能对其做客观研究,没有在日常世界中抽象提升出一个人为的法律世界。正是所谓有“民事法”而无“民法”。张东荪先生言:“西洋人极有物的观念,且或化事为物;中国人极有事的观念,且或化物为事。”一语道出了科学不发达的原因,实在也是法学不发达的原因。萨维尼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在认识论上重新认识事实与规则的关系,源自民族生活的法律实在也是一个人为的理性空间。把纷呈繁杂的社会生活、市场交易、人情世故,凝结升华为简达、系统、逻辑的法律,是这个时代赋予我们法学家的责任。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萨维尼著,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二○○一年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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