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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 - 2008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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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志 1979 - 2008 年全部一万余篇文字,查询最少输入两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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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英国最有名的黑人是谁?
作者张西明
期数1999年05期
  在即将过去的二十世纪,在美国,最著名的黑人无疑是马丁·路德·金。那么,在英国,知名度最高的黑人又是谁呢?这个问题,可能会难住许多中国人,即便是那些专门研究英国的博学之士。
  一九九九年二月的一天,BBC(英国广播公司)“在线新闻服务”发布了一幅网上新闻图片,那是一个名叫斯蒂芬·劳伦斯的黑人小伙子的特写,下面有这样的说明文字:斯蒂芬·劳伦斯,英国最有名的黑人。
  斯蒂芬·劳伦斯,本是一桩凶杀犯罪的牺牲者。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晚,他在伦敦东南部的威尔霍尔大街等公共汽车时,无缘无故被几位素不相识的白人青年包围起来殴打,最后竟被残忍地杀害了。这几个白人孩子将劳伦斯的前胸和手臂各扎了一个约五英寸深的刀口,刺断了他的腋下动脉。劳伦斯轰然倒地,他的身下,是大滩大滩的鲜血。这个牙买加移民的后代,当时只有十八岁。
  在老牌资本主义帝国的首善之区,发生这样的事,固然骇人听闻。但它与新闻法治这样的主题又有什么关系?
  大有关系。斯蒂芬·劳伦斯之死,已经和正在极大地改变着英国社会:从行政到司法,从警察制度到教育体系,从自命为公正平等的政治和法制价值体系到英国赖以存在的种种社会关系,都由此受到了猛烈的冲击、质疑、批评和挑战。正因为如此,斯蒂芬·劳伦斯才在不期然中成了一个“最有名的英国黑人”。而这些变化之所以能够发生并向这样的状态演化,英国新闻媒介既是始作俑者,又是最重要的发动机和导航者。而新闻界的全部所作所为,离开英国的新闻法治都是无法想象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媒介塑造着社会,而塑造媒介的则是法治。
  促使斯蒂芬·劳伦斯成为英国社会最大议题之一的主要力量,是新闻媒介。整个过程折射出了当代英国新闻法治的全部精魂,那就是,新闻媒介是社会的哨兵、预警者和监督者,必须从法律上提供保障,使其能够履行这样的职能。
  劳伦斯之死最初并没有引起新闻媒介特别的关注。他被杀害的第二天,当地的一些报纸和广播电视将之作为普通的凶杀案作了一般性的报道。过一天,几家全国性的报纸也以同样的调门就此事刊发了消息,但都没有上头版,更不用说头条了。这样的犯罪新闻,是英国媒介每天日常菜单上必备食谱,人们早已见怪不怪。斯蒂芬·劳伦斯的冤魂似乎就将永远淹没在动辄几十版、上百版的英国报纸的夹缝之中。
  事情本来就这样过去了。如果一位白人尤其是一位金发碧眼的妙龄女郎,在伦敦的大街上这样无缘无故地惨遭杀害,那也许会成为英国社会一个关注的焦点,但斯蒂芬·劳伦斯是一个黑人。黑人被杀,总有什么理由,这是白人社会对这类事一种常见的看法,英国也不例外。
  但问题就出在这种根深蒂固的白人社会的观念上了。当斯蒂芬·劳伦斯们不断无缘无故地被白人致伤致残,乃至无端夺去生命,而整个社会却麻木不仁,甚至还认为事出有因、理所当然的时候,英国新闻媒介不安起来。于是,事情急转直下,斯蒂芬·劳伦斯之死引发二十世纪末英国社会最大的一次社会震荡。
  先是《每日快报》登出一篇深度报道,抨击伦敦社区潜伏着严重的种族主义。这使许多人开始意识到此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凶杀。紧接着,纳尔逊·曼德拉在当选南非总统后访问英国时,专程会见了斯蒂芬·劳伦斯的父母,在对劳伦斯之死极表同情之时,曼德拉也严厉谴责了英国社会的种族主义势力。曼德拉以其在国际社会包括英国的崇高威望,使他的这一抗议性举动广受关注,更多的新闻媒介开始深入思考斯蒂芬之死对英国社会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九九六年,伦敦刑事法院对被提起公诉的三个杀害斯蒂芬的嫌犯进行调查和审理后,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实际上,当时已有许多证据表明,这几个白人青年个个拥有尖刀利刃等凶器,而且成天磨刀霍霍,叫嚷要杀“黑鬼”(这些都有警方的录像为证),而且斯蒂芬·劳伦斯被杀后的一个小时里,就有人看到嫌犯们神情慌张地在家里清理凶器一类的器具。但是,陪审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结果,三个白人青年在人们的重重疑虑中,走下了审判台。
  石破天惊的事情终于发生了。一九九七年二月,英国最著名的全国性报纸之一《每日邮报》在头版以整版的篇幅登出了五个白人男青年(三个嫌疑犯及两个未受指控的白人青年)的特写照片,并在每人的照片下面清清楚楚地标明了他们的姓名,而在照片之上,是通栏的特大号字型作成的标题,只有一个词“MURDERS(杀人犯)”。该报在当天的第二、三、四版,使用了大量详尽的调查性报道材料,指认五位白人青年就是杀害斯蒂芬·劳伦斯的凶手,言之凿凿,俨然铁证如山、不容抵赖,大有不将这五个白人青年绳之以法不能还天下一个公道之势。
  法院认为罪名难以成立而予以开释的人,却被一家世界知名的报纸以如此重镑炸弹式的版面语言,真名真姓并配以其近照,明明白白地指控为“杀人犯”。这种情况,在世界新闻史上前所未有。更为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每日邮报在该爆炸性标题下面的副标题是“如果我们错了,你们就以诽谤罪起诉我们吧!”
  《每日邮报》的惊人之举并没有惹来诽谤罪的官司,却打开了重新调查斯蒂芬案的大门。英国新闻媒介进而掀起了全面批评英国社会积弊的浪潮,《泰晤士报》、《金融时报》、《每日电讯报》、《每日快报》、《每日邮报》、《每日镜报》等英国全国性报纸纷纷发表评论,舆情激烈。
  关于英国的司法制度,“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能得到处理,也并非每个杀人犯都可以绳之以法,但斯蒂芬·劳伦斯案件说明(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已经一败涂地,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针对警方的调查和侦办,“所有的谴责可以归结为三个字——incompetence(无能)、corruption(腐败)and racism(种族主义),而真正的被告应该是英国最强大的警力所在地——伦敦警察厅”。
  英国的教育制度则被抨击为滋生种族主义无形的温床,“到目前,根本没有对孩子从小学就开始进行种族宽容的教育,也不去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对待其他的文化和传统”。
  这些排山倒海的批评产生了连锁性效果,一系列的调查开始了。
  “警务投诉委员会”调查的结论是,伦敦警方对斯蒂芬遇害案件的侦办“明显地软弱无力、漏洞百出,并且一再丧失破案良机”,有关负责侦办的警官“有一系列严重失职行为”。警方内部也有人站出来,揭发说委派的侦办斯蒂芬·劳伦斯案的人员,有明显敷衍塞责的倾向。强大的压力之下,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伦敦的警察总督保罗·坎顿爵士被迫作出了如下姿态:“我对至今尚未将杀害斯蒂芬的凶手绳之以法深为遗憾,并为我们的失误再次向他的父母致歉。”
  就改革立法和司法,以退休法官威廉·麦克弗森爵士为首的专门调查委员会,作出报告,建议“中止不得以同一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二次起诉的刑事审判制度”,同时指出英国大都市的警察局普遍存在着“制度化的种族主义倾向”。这已经明显地发出了信号,对斯蒂芬案,从侦办到审理,确实存在因种族主义作祟而使真凶逍遥法外的可能性。
  对于教育制度和社区关系,有关方面准备通过立法改革中小学生的课题设置,增加不同文化和种族“互相理解和谅解”的内容。
  但英国新闻界并不满足于这些反应,他们进一步将斯蒂芬之死反映出的种族主义坚壳和积淀经年的社会问题一层层剥开去。一九九九年二月,英国新闻界发起了第二轮攻势。先是BBC播出了长达四十五分钟的纪录片《为什么会有斯蒂芬之死?》,问了一系列“为什么”,其中最尖锐和深刻的问题是:“以往,这类的案件已发生过数以百计,为什么都没有引起新闻媒介的注意,惟独斯蒂芬案成为历史性的焦点?”通过极具冲击力的画面语言,该片对前述英国社会的积弊作了全面的分析和抨击,人们从中不难得出结论:英国的种族主义势力已深深地潜伏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不严肃对待将带来重大的社会危机,甚至造成整个社会结构性的破坏。该片也使许多自认为身居主流社会的白种人真正感到了一次羞辱和愤怒。片中有这样的镜头,控方律师向坐在被告席上的一位白人青年质证时,按照法律程序首先提问:“你的名字是大卫·诺里斯,对吗?”这个杀人嫌犯竟面带嘲讽的表情回答说:“我对这一问题保有不自证有罪的特权。”英国的法律规定,刑事被告在可能会自证有罪的问题面前可以保持沉默。但诺里斯连被问到自己的姓名时都搬用这一“特权”,明显说明他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于是,有媒介尖锐地质问:“这一特权是为有理性的公民而设,还是专门向那些蔑视法庭,践踏法律的狂徒提供保护伞?”
  随后媒介质问:“为什么普通的黑人平白无故受到警察盘问和搜查的比例是白人的五倍”,“诺里斯们”如此狂妄的态度完全是植根于社会深层的种族主义观念,在这一点上,警察侦办此案时的疏于职守与白人杀人犯的观念如出一辙,“不就是杀了一个黑人吗?”但掌控着四万多警官和文职人员及每年十五亿英镑的伦敦警察总监保罗·坎顿爵士,断然拒绝新闻媒介和社会的批评,认为他的手下已尽职尽责,而且警察中间不存在任何“制度化的种族主义”。由此,新闻媒介开始呼吁这位英国警界的“巨无霸”下台,随后伦敦和英国各地都出现了示威游行,要求这位本身就表现出强烈种族主义倾向的总监离职谢罪。
  与此同时,《每日邮报》再一次以头版、二版的巨大篇幅刊登社论《为什么我们坚定不移》,除了重又指名道姓地控称五个白人青年是“杀人犯”外,再次表示“欢迎(被指称为杀人犯的白人青年及其家属)起诉本报”,并认为法律程序有利于“真相大白”。
  更为令人吃惊的是,《星期日电讯报》从内务部官员手中索得官方调查报告摘要,并立即全文刊出。随后的发展尤其令人难以置信,英国内务大臣杰克·斯特劳闻讯后立即以泄密的理由下达了禁发令,斯特劳向新闻界发出这个禁令是在英国当地时间二月二十二日,新闻界立即就此上诉到法院,几个小时后政府的禁发令就被法院推翻了。二月二十三日,《星期日电讯报》照登不误,很快英国所有的主要报纸都连载了这个数万言的官方调查报告摘要。不仅如此,媒介转而以最激烈的言辞,猛烈抨击工党政府,“这是政府执意控制新闻媒介的最新也是最拙劣的一次尝试,新工党(布莱尔称自己代表的是‘新工党’)只是善于学习反面的东西,在控制新闻媒介方面,他们与撒切尔的保守党一样具有无限的癖好”。斯特劳和内务部的次长在议会里也遭到了保守党的猛烈抨击。
  现在事态仍在发展,英国主要新闻媒介的网页都登出了《劳伦斯案件调查》专题,随时随地寻找新的炮弹推波助澜。
  在斯蒂芬案件中,英国新闻媒介的监督功能和舆论功能发挥得可谓淋漓尽致。它设定了一个议题——种族主义正在瓦解英国,然后借助对斯蒂芬·劳伦斯这个勤劳工作、奋斗进取的黑人孩子的种族主义凶杀案,把整个社会这方面长期积淀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一齐暴露在人们面前。这个过程中,很多人、很多机构包括内阁、议会、法庭、警方、学校、社区管理,等等,都受到了强烈的抨击。新闻界大有得理不饶人、一追到底之势,很多高官显达则很不舒服,甚至于丢官弃爵、身败名裂。
  新闻媒介之所以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掀起这样的狂涛,根本原因还是有法律保障。这种法治是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之上的:一个社会要长治久安,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立法、司法可以互相监督制约,但还必须有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在任何社会都不能例外。英国新闻媒介一向以其监督职能而自豪,撒切尔、梅杰的保守党政府,现在布莱尔主政的工党政府,都不断有内阁大臣因腐败、滥用权力、任人唯亲等行为被新闻媒介曝光蒙羞下台。即使有了反对党的监督、议会的监督、法律的制约和新闻媒介无时不刻的追踪,依然有许多政治上的黑幕交易。所以,英国人说,新闻媒介的监督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但是没有这种监督,腐败必然更其猖獗。
  新闻法治并不意味着都是保障,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新闻媒介面对的限制也是很多的。如在司法报道方面,英国本来是有“蔑视法庭罪”的,记者在没有结案前报道案情,可以说处处是雷区:或误将“嫌犯”说成了罪犯,或带有倾向性使公众同情或憎恶当事一方,或在法庭上偷拍偷录,或对案件审理中法官的执法有所评价,或在法庭要求交待报道的消息来源而予以拒绝……等等等等,都有可能被判“蔑视法庭”,因此会坐牢、被科罚金或二者同时执行。像《每日邮报》那样指名道姓地指称某人是“杀人犯”,如是在案件审理当中,必定被法庭认定是“媒介审判”而构成藐视法庭罪,但当法庭程序终结后,新闻媒介指称陪审团认定无罪或罪名不能成立的人有罪,却并不算“藐视法庭”。这看似荒唐,实际上是一种有意留下的“法制缺陷”或“法制真空”,从而为社会和新闻媒介对司法审判进行评论留一个渠道,以求通过新闻媒介的介入和舆情民意的表达来减少冤假错案。当然,如果你乱批无辜,毁人名誉,那就要承担诽谤罪的责任了。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实行法治的历史长,经验和教训都很丰富。笔者过去的几年里,几度在英国作为期一个月的学术访问,仅为对斯蒂芬·劳伦斯案进行追踪研究,搜集的图文资料就有十几公斤,其中值得思考的问题,远非一纸短文可以道尽。实际上,英国新闻媒介监督性的传播信息、反映舆论、开展批评的社会责任功能,与其追求市场利润的商业功能、娱乐功能、服务功能等,总是混杂在一起的,常常显得自相矛盾,令人既爱又恨。请记住,这个在报道斯蒂芬·劳伦斯案上不遗余力、颇有“铁肩担道义”风范的英国新闻界,也正是把戴安娜王妃一直追到死的那个以制造煽情故事闻名于世的英国新闻界,也正是那个滋养了马克思韦尔、默多克这些唯利是图的垄断新闻媒介的产业大王的英国新闻界。这种种面目的“英国新闻界”,都生活在同样一个法治的屋檐下,所以,很难用一个简单的“好”或“坏”来概括英国的新闻法治,就如同很难说“英国新闻界”是“好的”还是“坏的”一样。其新闻法治秉持的原则很实用——“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即使这样的新闻界在市场竞争中,诸如“挖掘隐私、追求煽情、制造轰动”等恶习“屡制不改”,法治也仍然采取一种重在保障的取向,即从根本上保障新闻媒介的监督功能,使其能够对整个社会特别是立法、司法、行政以及重要的利益集团无时无刻地进行瞭望、预警和监督,以保证社会对于种种瓦解、破坏性的倾向能够防患于未然,而不致于使其不受约束地积淀、演化,最后一旦总爆发时,任什么贤才伟人也无力回天。一句话,他们认为,实行这样的法治对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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